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7号 罪犯谷山,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9月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谷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1万元。刑期自2004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本院于2008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谷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谷山伙同多人分别窜至南阳、新乡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先后参与盗窃17起,盗取现金等财物价值129436元。 2003年8月11日14时许,谷山伙同沈光俊预谋抢劫,在南阳市宛棉宾馆门口采用殴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董某某现金600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谷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获得记功;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谷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谷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