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贺吨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4号 罪犯贺吨,又名贺宝敦,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4号

罪犯贺吨,又名贺宝敦,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贺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贺吨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春季至2011年5月,贺吨窜至通许县的超市、门市部、农药店等地盗窃作案81起,盗取现金、香烟、食用油、农药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其中有19起盗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人发现或因未撬开门,未盗走物品。案发后,贺吨及其家属退出赃款142477.9元,并退赔受害人,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该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罪犯贺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贺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