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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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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47号 罪犯赵艳锋,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47号

罪犯赵艳锋,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艳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宣判后,赵艳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艳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对赵艳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赵艳锋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2日20时许,赵艳锋伙同他人预谋后蒙面持刀闯到登封市徐庄乡王屯村王某某夫妇二人经营、居住的小卖部内,将王某某砍致轻微伤后抢走现金5000元。2007年6月5日晚,赵艳锋伙同他人预谋后,在登封市告成镇苗庄村附近截住路人吴某某,抢走装有一部手机(价值150元)的提包一个。2006年11月分至2007年7月份,赵艳锋伙同他人在登封市告成镇某仓库、守敬路、菜市街等地实施盗窃7起,盗取聚酯漆包铜圆线、铝合金窗户、摩托车等物,价值共计28672元。该犯系主犯;在抢劫犯罪中系自首。

罪犯赵艳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艳锋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艳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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