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12号 罪犯赵路生,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路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赵路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24日晨,赵路生伙同他人去到禹州市梁北镇某村任某某家,在撬任某某家门时被其察觉,任某某打开门后,赵路生等人对其殴打致轻伤后抢走山羊6只(价值3000元)。2007年8月11日晚,赵路生等四人预谋盗窃后,窜至禹州市梁北镇某村,翻墙进入任某家,被任某夫妇发现,赵路生等人对其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在屋内翻找财物,后因有村民赶来而逃离现场。2005年冬至2007年12月份期间,赵路生伙同他人在禹州、郏县等地采用在墙上挖洞、铰断锁扣等方法进入他人家中盗窃作案11次,盗取现金及山羊、绵羊、摩托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18414元。该犯系共同犯罪;抢劫犯罪中第二起系未遂;系自首并由立功表现。 罪犯赵路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获得记功;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路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路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