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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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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34号 罪犯邹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大专毕业,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任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乙炔厂厂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34号

罪犯邹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大专毕业,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任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乙炔厂厂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邹涛退赔被害人损失1719661元。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邹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邹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9月至2009年12月,邹涛以工程急需资金、出车祸急用钱等为由,先后骗取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南阳油田丰源名酒行等单位个人现金、购物卡、住宿费、烟酒物资价款等。邹涛实施诈骗18起,共计1719661元。烟酒等变卖后,用于购买彩票和日常挥霍。

罪犯邹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4月、7月、10月、2014年3月、8月获得表扬6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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