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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丰存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01号 罪犯郑丰存,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01号

罪犯郑丰存,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丰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郑丰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郑丰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杨建安以其个人名义注册成立许昌市鑫建化工有限公司,纠集师根宝等为业务员、郑丰存为该公司经理的名义结伙诈骗。4月份,郑丰存等四人以公司名义与洛阳庆余公司签定32吨溶剂油合同,价值236948元,货入仓库后仅付8万元货款,后以18万元将货卖他人,货款给杨建安。郑丰存等三人又与河北进展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乙醇30.04吨,价值168224元,货入仓库后仅付5万元货款,后以9万元将货卖他人,货款给杨建安。10月份以后,鑫间公司人去楼空,仓库货物全部出卖,人员手机换号,销声匿迹。系主犯。2014年11月10日缴纳罚金5000元。

罪犯郑丰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丰存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丰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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