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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党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16号 罪犯郑党,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党犯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16号

罪犯郑党,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68841元。刑期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郑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郑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至2月间,郑党伙同杜士录等人预谋后,分别窜至新郑市郭店镇、郑州市四环路等地,先后4次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1730米,价值68000余元。在第4次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系犯罪未遂。该犯系主犯。

罪犯郑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该犯患有左侧股骨头坏死。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党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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