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07号 罪犯萧卫星,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075号刑事判决,认定萧卫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萧卫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8日凌晨3时许,萧卫星伙同吕尚豪等3人预谋抢劫后,跟踪被害人杨某至郑州市黄河路与政七街交叉口,萧卫星等人对杨某进行蒙头殴打,抢走手机1部(价值1320元)和挎包(内有现金5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追回赃物及现金3元,尚有497元未追回。 2011年2月8日4时许,萧卫星伙同吕尚豪等3人到郑州市红旗路与姚寨路交叉口,预谋撬门进入被害人潘某某夫妇经营的水果烟酒店(二被害人在此生活)盗窃,后发觉店内有人,遂预谋抢劫,撬门进入后使用钢管及水果刀,采取暴力及威胁方法抢走现金5000元。案发后已追回2856元。 罪犯萧卫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萧卫星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萧卫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