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77号 罪犯王拴州,又名王拴周,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牟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拴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对王拴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拴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底,王俊锋因没钱过年想抢一次,其堂叔王拴州给指作案目标。12月2日,王俊锋伙同他人开车窜至中牟县三官庙乡后段村王某某的预制板厂,蒙面持刀,踹门进入王某某的住处,将王某某的腿部砍成轻微伤,抢走13000元现金和价值340元的手机一部,捆绑王某某后开车逃离。案发后,张晓飞的亲属退赃1000元,何建伟的亲属退赃2000元(含医疗费400元),司建民、郭山猛的亲属各退赃1600元。王拴州系主犯。 罪犯王拴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2月、2013年5月、10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拴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拴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