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32号 罪犯王海军,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军犯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海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王保存与刘和平商议刘和平提供雷管来源,王保存联系销路。后王保存等将5000枚雷管的半成品送至王振营处加工制造雷管。王保存、王四营、王海军等五人又把加工好的1.2万枚雷管用4个密码箱装好,搭车送往王振营处,同上次5000枚雷管一并由王振营卖于当地煤矿。因质量问题重新加工制造好后,王保存租车伙同王海军等将17900枚雷管送往平顶山途中被民警抓获。王海军系主犯。 罪犯王海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获得记功;2012年9月、2013年2月、8月、2014年1月、6月获得表扬5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