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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31号 罪犯王进锋,曾用名二锋,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31号

罪犯王进锋,曾用名二锋,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4日。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进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2月份,王进锋伙同他人先后在许昌市魏都区银行门口、粮油店、饭店等处以变造的错版人民币骗取他人钱财,诈骗作案6次,骗取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98783元,分肥。该犯系主犯;系累犯;案发后部分赃物赃款追还被害人。2013年11月2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罪犯王进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进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进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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