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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鹏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04号 罪犯申鹏飞,别名申鹏浩,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04号

罪犯申鹏飞,别名申鹏浩,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申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申鹏飞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宣判后,申鹏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申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申鹏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8月份,申鹏飞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新密市超化镇实施盗窃4起,盗窃郑煤集团超化煤矿三连辊、刮板、三通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8625元。该犯在第二起案件中系从犯;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3、4起犯罪事实,系坦白。

罪犯申鹏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鹏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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