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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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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引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12号 罪犯罗引龙,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12号

罪犯罗引龙,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引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罗引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6月,苏建峰、马永刚、“老范”等人预谋后,带领马永强、李连锁、罗引龙等七人携带炸药、探杆、插杆、洛阳铲、白布绳、自制对讲机、铁锨等盗墓工具,驾车到新郑韩王陵古墓,采取打洞、爆破等方式实施盗掘。罗引龙参与2次,系主犯。

罪犯罗引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获得记功;2012年9月、2013年2月、8月、2014年1月、6月获得表扬5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劳动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引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引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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