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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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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64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行贿罪,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64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6、7月份,被告人江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时任长葛市卫校附属医院院长张某某在CT医疗设备合作方面给予关照,给张某某行贿10万元人民币。

2、2013年1、2月份、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江某为了让张某某在CT医疗设备合作方面提供关照,每年给张某某送1万元人民币,两年共计2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事实,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并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7月份,被告人江某为让时任长葛市卫校附属医院院长张某某在CT医疗设备合作方面给予关照,给予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

2、2013年1、2月份、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江某为了让张某某在CT医疗设备合作方面提供关照,分别给予张某某1万元人民币,两次共计2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14年12月2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议记录、融资租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及回执、记账凭证、长葛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医院院长简介、中共许昌技术经济学校委员会许技经校党字(2012)27、28号文件、中共长葛市委组织部长组任(1997)53号文件、长葛县编制委员会长编(1991)14号文件、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纪(2011)24号会议纪要、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2001)36号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破案经过、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及侦查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明辉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人民审判员  倪新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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