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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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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借用其同村村民郑某某、王某某、其姐夫杨某某、其弟弟王某甲、王某乙的名义,在贷款申请书和申请表手续上伪造签字,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申请“五户联保”贷款,骗取银行贷款共计25万元本金至今未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出具还款承诺书,并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陆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郑某某、李某某证言,五户联保贷款手续、证明、控告材料、骗取数额情况说明、还款承诺书、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与受害单位协商,承诺还款,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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