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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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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长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9月21日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襄城县麦岭镇水坑流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长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9月21日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襄城县麦岭镇水坑流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岳峰,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岳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孙某某冒名“孙某甲”,用伪造的张某某的驾驶证、行车证,驾驶套用张某某豫K31030车牌的货车,在长葛市老城镇尹家堂村伟东货运信息部内,与该信息部负责人翦发卷、货主李某某签订货运合同,孙某某收取预付运费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孙某某将货主李某某重17954KG、价值125127元的废旧塑料拉到广州市低价卖出,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赃款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杨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宽大处理。

辩护人孙岳峰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合同诈骗罪无异议;翦发卷提供的数量价格单不客观,没有公允性;被告人杨某某应认定为自首;杨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愿意赔偿被害人,请充分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孙某某(已判)预谋后,由孙某某冒名“孙某甲”,用伪造的张某某的驾驶证、行车证,驾驶套用张某某豫K31030车牌的货车,在长葛市老城镇尹家堂村伟东货运信息部内,与该信息部负责人翦某某、货主李某某签订货运合同,孙某某收取预付运费3000元。杨某某伙同孙某某将货主李某某重17954KG、价值125127元的废旧塑料拉到广州市低价卖出,后逃匿。案发后,杨某某退赃款47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大约2005年,我和孙某某合伙买了一辆解放牌货车,车牌号是豫A-29215。2007年6月份左右,在广州市东升停车场,我看到有人给孙某某送了一套假车牌,我问他干啥用,他说是备用,我意识到他是想利用假车牌行骗,当时并没有多问。到了2007年8月份,孙某某又和我说让我和他一起用假车牌行骗,还让我帮忙,我没有明确表态,随后两天我就发现孙某某不见了,车也不见了,我就意识到他是行骗去了。两天后的一个晚上,孙某某打电话让我到襄城县通往许平南高速的立交桥上,说有货往广州拉,我就和王奎亮一起赶到立交桥见到了孙某某和车,我意识到孙某某要骗人,跟着就走了。孙某某要让我去是想让我给他帮忙,怕路上有啥事他一个人应付不了,我一方面意识到孙某某要骗人,另一方面我也缺钱,就想跟着挣点钱。我怕出事后牵连到我,就在车上一直喝酒,处于半醉状态,即便清醒时候我也装醉,尽量不参与孙某某的行为。到广州市的第二天,孙某某出去带了一个50多岁的人过来,我们开着车到了一个过磅的地方过磅,那个50多岁的人又找了几辆三轮车卸货,孙某某让我照看着卸货,我看到货是废旧线路板,然后孙某某跟着那个50多岁的人去算账,咋算的我不清楚。在广州东升停车场,孙某某私下给了我15000元钱,说这是卖这批货分给我的钱,我知道这是赃款,因为我们拉货是不应该私自卖货的,如果是运费,从家里到广州一次的纯利润不会超过3000元。在行骗期间,就是在广州卖货前,孙某某接过货主的电话,当时我和孙某某在一起,孙某某在电话里说我们在衡阳,轮胎坏了,下了高速修轮胎的,我知道他是在骗货主。我以前没有说实话,主要是怕承担责任,今天说的是实话。另当庭供述:孙某某半夜给我打电话,我上车后孙某某给我说要把货骗到广州卖了,货主与我们联系时孙某某说我们在湖南衡阳出事了,实际上在湖南衡阳没有出事,货卖了3万多元,我分得了15000元,孙某某分得了17000余元;2012年4月庭审以后,我没有与法院主动联系过,我的手机没有来电显示,很多电话我没有接。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的货物被骗走了,价值12万元左右。2007年8月24日,我到翦某某的信息部,把18吨价值12万元左右的废旧线路板货物装上了孙某甲的豫K31030车上,我货物的重量是17954公斤,合同中错写成了1795.4公斤,我当时付给了孙某甲3000元运费。8月26日早上我和孙某甲联系,孙某甲称已到广州,随后我和他联系却联系不上,孙某甲用的电话是13733702884,但户主是张某某。8月28日我和翦某某来长葛报案时,孙某甲给翦某某通话称他在湖南出事了,我和尹某某就于8月31日赶到湖南找孙某甲,但没有找到他,我感觉被骗了所以报案。

(3)证人孙某某证言:2007年下半年,我到长葛市老城镇尹家堂塑料市场拉过一次货。拉货前一天晚上,杨某某把我喊到他家对我讲,准备明天到尹家堂塑料市场伟东货运部给翦某某拉货,把这一车货给他骗了,让我带他找他的一个司机朋友一块去,去时填货运合同用他以前套用张某某的行车证、驾驶证,合同中别填我的名字,他给我说了一个名字填合同,我忘了,就把我的名字孙某某填成“孙某甲”了,说这件事时杨某某找的司机“亮”不在场。我到尹家堂塑料市场伟东货运部拉货的车是杨某某于2005年5月买的车,车牌号是豫K29215,但当时去货运部时挂的是杨某某套用别人的豫K31030车牌,杨某某于2007年10月份把这辆车卖掉了。2007年8月下旬,我与伟东货运部、货主李某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上司机名字、驾驶证号、车牌号是杨某某伪造他人的我提供给了货运部,手机号13733704882是杨某某办的,在车上用的,我也提供给了货运部,承运人“孙某甲”是我本人签的,货物名称、重量、运费每吨500元都是货运部姓翦的填的,货主李某某先付给我了运费3000元。货是在伟东货运部西边塑料市场装的,装好后在货运部过的磅,当时货运部姓翦的、货主李某某和我在场,近18吨,拉的是电视机里的电路板等废旧塑料。我把货拉走后,在襄县与杨某某联系,第二天早上,杨某某、司机“亮”和我三人把这车货拉到了广州市。一路上没有女子坐车,也没有发生有人拦路说强奸这名女子要赔钱的事,这些话是杨某某骗姓翦的。在广州市北郊碰到一个骑三轮收废品的,杨某某和他搞过价后,骑三轮车收破烂的又联系了一个小运输车拉了三车才拉完,如何说的价、货在什么地方过的磅、拉到了什么地方,只有杨某某自己跟车去了,我和“亮”都不清楚。杨某某给我卖这车货的部分款20000元让我保存,这些钱杨某某后来又从我手中要走交养路费等用了。杨某某骗了这车货后让我出去躲,说是给我1500元左右,但他没有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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