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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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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宗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某甲、宗某某、施某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施某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谋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的形式组织多人在长葛市官亭乡107国道边上老档发厂院内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某、孙某某、孙某甲是赌场老板,刘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冲,刘某乙负责把水箱、洗牌以及接送参赌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宗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王某负责赌场内秩序以及接送参赌人员,程某某负责领人参赌,施某负责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领取工资300元,被告人宗某某领取工资400元,被告人施某领取工资500元。

2、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谋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的形式组织多人在长葛市官亭乡官亭村王某某的猪场院内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某、孙某某、孙某甲是赌场老板,刘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冲,刘某乙负责把水箱、洗牌以及接送参赌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宗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王某负责赌场内秩序以及接送参赌人员,程某某负责领人参赌,王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当晚抽头渔利三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领取工资300元,被告人宗某某领取工资400元。

3、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申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谋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的形式组织多人在长葛市官亭乡申庄村申某某开的饭店内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某、孙某某、孙某甲是赌场老板,刘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冲,刘某乙负责把水箱、洗牌以及接送参赌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宗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王某负责赌场内秩序以及接送参赌人员,程某某负责领人参赌,申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当晚抽头渔利三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领取工资200元,被告人宗某某领取工资400元。

4、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刘某甲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谋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的形式组织多人在长葛市官亭乡官亭村被告人刘某甲的家中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某、孙某某、孙某甲是赌场老板,刘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冲,刘某乙负责把水箱、洗牌以及接送参赌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宗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王某负责赌场内秩序以及接送参赌人员,程某某负责领人参赌,刘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当晚抽头渔利三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领取工资300元,被告人宗某某领取工资400元,被告人刘某甲领取场地费500元、领取工资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系从犯,且均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宗某某、施某对长葛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施某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谋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的形式组织多人在长葛市官亭乡107国道边上老档发厂院内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某、孙某某、孙某甲是赌场老板,刘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冲,刘某乙负责把水箱、洗牌以及接送参赌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宗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王某负责赌场内秩序以及接送参赌人员,程某某负责领人参赌,施某负责提供场地。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刘某某领取工资300元,宗某某领取工资400元,施某领取场地费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郭某某、孙某某、杨阳、张某某、王某某、娄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谋利为目的,以“麻将推饼”的形式组织多人在长葛市官亭乡官亭村王某某的猪场院内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某、孙某某、孙某甲是赌场老板,刘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冲,刘某乙负责把水箱、洗牌以及接送参赌人员,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宗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王某负责赌场内秩序以及接送参赌人员,程某某负责领人参赌,王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当晚抽头渔利三万余元,刘某某领取工资300元,宗某某领取工资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孙某某、孙某甲、王某、程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杨保刚、陈中汉、姚国生、孙某某、杨阳、张某某、王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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