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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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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长青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3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长青,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8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9月4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3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长青,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8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9月4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长青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古长青无证驾驶豫K57025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葛市彭花公路与魏武路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蔡某某持C1证驾驶豫K96008号轿车由东向西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蔡某某及其乘车人吕某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古长青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长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长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古长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古长青无证驾驶豫K57025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葛市彭花公路与魏武路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蔡某某持C1证驾驶豫K96008号轿车由东向西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蔡某某及其乘车人吕某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古长青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4年8月7日长葛市公安局因该事故对被告人古长青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将被告人古长青拘留。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经长葛市交警队事故科支付给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3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古长青供述:2014年7月18日晚上七点半的时候,我开着豫K57025号货车和我老婆王某某一起在禹州市无梁镇拉了一车石子发车往洧川送。发生事故前我驾车沿彭花公路一直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与魏武路交叉口时,当时路口东西方向信号灯显示的绿灯还有十来秒钟,我就正常走。当我进入路口快走到路口中间时,我发现从对面由东向西行驶过来一辆轿车打着左转向灯直接可往南边拐弯了。我赶快刹车随即往右打方向避让,由于相距太近,也太突然了,我往右猛打方向躲的同时我的车头左前角就撞住轿车的右前角了,两车碰住之后我的车就往左侧翻了。我从车里爬出来看见我拉的一车石子完全埋住那辆轿车了。我赶紧喊周围的人帮忙救人,打电话报警,又打了120叫了救护车。我车上拉的石子有三十多吨重,超载了。我没有办理驾驶证,古某某是我弟弟,他办有A1A2证,他被判刑入狱后,我顶着他的个人信息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又去换领了驾驶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蔡某某证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当天我还在学校上学。昨天早上我亲戚给我说我父母亲在长葛出车祸了。

(2)证人王某某证言:我丈夫古某某因抢劫被判刑了,现在许昌监狱服刑。我第一次说是古某某驾驶车辆是因为我二哥古长青找我让我那样说的。

(3)证人蔡某某证言:蔡某某是我堂兄,我是事故发生后接到事故科民警发的短信才知道。当天我堂兄堂嫂开着车回了老家,我有事在外不能回去,我堂嫂就说他们直接开车回许昌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当时我丈夫古长青开着车,我在副驾驶位置上躺着瞌睡,不知道咋回事车就翻了,有人把我从驾驶室里拉出来,我脑子里一片空白,不知道该咋办。我碰见我们村路过的一辆车,就坐车回家了。古长青一直用的是他弟弟古某某的驾驶证。

(5)证人古某某证言:我2006年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现在许昌监狱服刑。我只办理过一代身份证,我以前有A1A2驾驶证。你们让我看的驾驶证和身份证上的照片是我哥古长青,身份证号是我的。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事故现场图1张、照片10张:证明事故发生现场、肇事车辆、被害人尸体等情况。

4、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尸)检(法医)字(2014)689、6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害人吕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蔡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窒息死亡。

5、长公交认字(2014)第140771号、14085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明被告人古长青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蔡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吕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6、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事故发生后长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的强制措施。

7、古长青驾驶信息查询单、蔡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古长青无驾驶资格及所驾驶车辆信息情况,蔡某某有驾驶资格及所驾车辆信息情况。

8、古长青冒用古某某信息领取的驾驶证及居民身份证、许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公安人口信息网比对记录:证明古长青冒用古某某信息领取了驾驶证及居民身份证。

9、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07.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破案报告:证明事故发生后报警、立案及处理情况。

10、古长青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古长青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无在逃、无吸毒史。

11、到案经过2份、情况说明及古长青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古长青事故发生后拨打过110。

12、长葛市公安局长公(交)行罚字(2014)0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因该事故,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证据,被告人古长青在庭审中未有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长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古长青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古长青支付给被害人近亲属部分费用,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长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扣除先期羁押的15日,至2018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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