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1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男,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等人在长葛市人民路北段“皇都国际”迪厅,酒后以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郑某在蹦迪时发生碰撞为由,在迪厅通往人民路的过道上,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手持皮带,啤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王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等人在长葛市人民路北段“皇都国际”迪厅蹦迪。在蹦迪过程中,孟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碰撞。蹦迪结束后在迪厅通往人民路的过道上,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手持皮带,啤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王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孟某某、王某某、郑某、孟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014年8月24日晚,我、孟冬、郑某、王某某一起到长葛市人民路上的皇都迪吧蹦迪。我们四个到迪吧要了十瓶啤酒,后都上到舞台上蹦迪。蹦迪的时候我和别人蹭了一下,双方互相看了几眼又继续蹦迪。到夜里12点多结束的时候,我们从楼上下来的时候刚好看到蹭我的那几个人。郑某给我们说他想打那几个蹭我们的人。我们三个就说那打就打呗,说着我们就走到皇都的那个桥上了,我们跟着他们往外边走。王某某边走边解他的皮带,解下来拿到手里。一会儿郑某就动手了,我们三个一看就也动手了。我们就是乱打,因为喝酒了我也永不清当时怎么打的,也记不清手里是否且拿东西。我们双方打了有两三分钟,保安过去把我们拉开了。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在迪厅碰到我一个亲戚,他们三个到舞台上蹦迪。迪厅下班时,我送过我亲戚在楼下等他们。他们三个来后,郑某说蹦迪的时候和几个人蹭住了发生摩擦了,他说要找他们的事儿。我问他怎么回事,他咋说的我记不清了。我们都说要打对方,具体咋说的记不清了。我们四个跟着他们往外走,我边走边把皮带解下来拿在手里。走了一小段,郑某就过去拌着一个人的脖子,我拿着皮带上去朝那个孩儿身上抽打,接着我们双方都在互相厮打,就是用拳打,用脚踢。我当时掂了个皮带抡着打,他们三个应该是没有拿东西。 (3)被告人郑某供述:我们四个在皇都二楼的迪厅喝酒,孟某某给我说刚才蹦迪的时候舞台上有几个孩儿蹭住他了,当时我也没说啥,想着都是玩儿类,谁也不是故意的。第二场蹦迪开始后俺四个都上去了,一会儿孟某某和王某某就下去了,这时孟某某给我说第一场蹦迪老蹭他的那几个孩儿还是蹭他,想弄他们事儿里,意思是想打对方。我说下去给王某某说说吧。第二场快结束孟某某给王某某、孟某某说了这事。王某某说弄他事儿就弄他事儿,谁怕谁呀。孟某某和我也没多说,算是默认了。蹦迪结束后俺四个就跟在他们后边。王某某把他的皮带解下来拿在手里,孟某某也在解皮带,我当时手里拿着一瓶易拉罐啤酒。我在前边我就用胳膊拐着那个孩儿的脖子,用手里的易拉罐朝那个孩儿的头上砸了几下。我一动手当时人就乱开了,他们三个也上去动手打对方。我们一打这个孩儿,和这孩儿一起的人也都上去打我们。王某某掂了条皮带在抡着打,孟某某在打之前解皮带了,他用皮带打没打我不清楚,孟某某没有拿东西。对方一个孩儿的头被我打流血了。 (4)被告人孟某某供述:第二场蹦迪结束后郑某、孟某某下来给俺说在舞台上有几个孩儿与他们互相摩擦了,说看他们不顺眼儿,想打他们类。王某某就附和说想揍就揍他们,我当时没说啥,算是默认了跟他们一起打对方。俺四个跟着那几个孩儿下楼,王某某边走边解皮带拿在手里。郑某上去就用右手拐着那个孩儿的脖子,俺三个一看也就跟着动手了,王某某拿着皮带朝对方身上打,我就是打了几拳,孟某某、郑某是否拿东西我不在意。对方有一个孩儿头流血了。 2、受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和王某某一起到皇都玩,结束后俺走到大门口时,不知道是谁在我后边朝我头上用东西打了一下,我当时头上就流血了,随即我就晕倒了,晕倒后我隐约感觉还有人往我身上跺。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晚上十二点多皇都蹦迪结束后,我和朋友一起走,陈某某在前边。快到大门口时,三四个男青年从俺后边跑过来,其中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青年手里掂着一个皮带,他上去用一个胳膊拐着陈某某的脖子,另一只手用皮带朝他头上打,还有人在拽他衣服。我看到后还以为是在抢他东西,我就上前劝阻,结果我被人跺了两脚,把我跺倒在地,我的手腕磕到地上,把手腕磕骨折了。在皇都俺没有和人发生纠纷,俺也都不认识对方。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和陈某某等人走到过道时,有个孩儿抽出皮带朝陈某某或是他的朋友头上抽了一下。我就上前劝架,先动手打人的这个人和他一块儿的几个人就动手打我们了。当时有三个人围着我用拳头朝我的头上、脸上打,有人用脚朝我肋部跺,朝我身上乱跺。在我被殴打时还有人殴打陈某某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