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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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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孬蛋,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别名孬蛋,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合义,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1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及长检公诉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六千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负责抽取提成,“小朱”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2、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六千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小朱”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3、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王庄村被告人张某甲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提供场地、抽取提成,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4、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抽取提成,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5、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石固镇被告人胡合义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取提成,被告人胡合义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贾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6、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石固镇胡合义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取提成,被告人胡合义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7、2014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石固镇被告人胡合义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取提成,被告人胡合义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供述,证人张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系主犯,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系从犯,胡合义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对起诉书及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六千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负责抽取提成,“小朱”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贾某、王某、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六千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小朱”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贾某、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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