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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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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安华,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29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安华,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29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安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董安华驾驶豫Q37888客车从驻马店市上蔡县开往郑州,行驶至京港澳高速长葛段时,因为吸烟问题与坐在车门口座位的乘客聂某某发生口角。董安华将车停靠在京港澳高速722-723公里处附近紧急停车带,打开车门要求聂某某下车,聂某某拒绝下车后,被告人董安华遂与聂某某互相推搡,在推搡的过程中将聂某某推出车外,看到聂某某倒地不起后,董安华驾车离开。聂某某受伤后报警,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聂某某系在遭受重度颅脑外伤后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安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安华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对定为故意伤害有异议,我从内心不是想故意伤害被害人。3、我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4、我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

被告人董安华的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主观上推被害人下车,仅是为了让其下车吸烟,不具有伤害他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没有实施殴打和其它暴力行为。被害人自行报案并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情经过,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以上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具有真诚的知罪、认罪、悔罪表现,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董安华驾驶豫Q37888客车从驻马店上蔡县开往郑州。当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长葛段时,被告人点燃了一支香烟,坐在车门口座位上的乘客聂某某看到被告人点燃了香烟,也拿出香烟欲点燃。被告人将手中的香烟扔出车外,并阻止被害人点燃香烟,引起了被害人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将车辆停靠在紧急停车带,让被害人下车,被害人拒绝下车,被告人继续开车行驶。双方在行驶过程中未停止争吵,被告人董安华再次将车停靠在京港澳高速722+860公里处的紧急停车带,打开车门要求聂某某下车,聂某某拒绝下车。被告人董安华遂推聂某某下车,与聂某某互相推搡,在推搡的过程中将聂某某推出车外,聂某某头部着地,被告人董安华驾车离开。聂某某后向北行至722+750公里处体力不支倒地拨打110电话报警,被送至医院,2014年7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聂某某系在遭受重度颅脑外伤后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安华供述:我驾驶的是上蔡到郑州的营运客车,车牌号是豫Q37888。昨天走到大路李西路南的中石化加油站加油,有一个人上了车就坐在门口的位置上。我从京珠高速西平收费站上高速,一直向北行驶过了长葛收费站。当时我有点困就点了根烟抽两口,我看到门口坐的那个人也掏出了烟和打火机,怕他也吸,就把我正抽的烟从窗户扔出去了。他拿着火机就要点烟,我说老乡车上不能吸烟,开的有空调。他说你能吸,我都不能吸,你咋不让我吸。我说我这边有窗户能把烟排出去,我早上起来的早有点困。他就说你能吸我都不能吸了,意思还是要吸烟。我说你要吸了下去吸,他说你停车吧,我下去吸。我当时就减速把车停到紧急停车带上,停车后开门我让他下去,他不下去。车上的人都劝我别跟他一样,赶紧开车走吧,我就开车走了。车行驶了没有两分钟,他还是一直拿着烟和火机,对我说你咋恁排场啊,你都能吸不让我吸。我说你要吸烟了还是那句话,你下去吸。他就说你给我停车吧,我下去吸。我就第二次把车停到应急停车带上,打开车门让他下车,他不下车。我说给你停了两次车,今天你必须下去吸去。他还是不下去,我从司机位上站起来,我说你必须下去,他说我不下,我就往下推他,让他下去吸烟,他不下去,也推我。然后我俩就互相推,因为他站的低,我站得高无意间就把他推下去了。当时他倒地上了,车上的乘客都喊着说把他扔那儿,我就关上车门开车走了。把那个人推下去后,我没有见他站起来,也没有见他受伤,我当时也没有下车查看,是从第二级台阶上被我推下去的。

还供述:我一听大家都在劝就把车门关上继续开着车走。开车走的时间,这个人说:你咋这么排场哩,你吸不叫我吸。我说:刚才停车叫你下去,你咋不吸啊?这个人说:我不下去吸啊,你咋这么排场啊,你吸不叫我吸。这个人就上来夺我的方向盘,我一看他夺方向就把车往边上打,停到紧急停车带上,把车门打开。我就说让他下去吸,我推他一下,他推我一下。最后我推他一下,他拽住我,想把我一块拉下车,因为我左手拉住方向盘了,他拽我期间顺势就滑下去了,摔到车外的地上。

2、证人证言

(1)证人聂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是自己骑三轮车把儿子聂某某送到去郑州的大巴车上。

(2)证人董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我在外面卖东西,接到我爸给我打电话,说他开车的时候因为吸烟的事给乘客磨了两句嘴。当时在外面,环境比较嘈杂,我说听不清楚,晚上回家再说吧,就把电话挂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今年7月16号早上6点多从上蔡县东关汽车站坐大巴车去郑州了车牌号是豫Q37888,车票我还留着。当时我坐在第三排或第四排,具体哪一排我忘了。那天上午发车后,车走到上蔡县大路李乡时,上来一个男的,坐在司机旁边门口位置的座位上。大概9点多车走到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南边时,司机吸了根烟,坐在车门口座位的男子也拿出烟点上了,司机看见后不让这个男的吸烟。这个男的说:你管吸,我都不管吸么?司机说我瞌睡,我吸个烟。这个男的说:你瞌睡你都管开车么?司机一听就伸手指着骂这个男的说,我叫啥啥,你给上蔡县打听吧,我收拾你。然后嘴里不干不净骂的可难听,而且当时他一个手扶着方向盘,一个手指着这个男的,车都不稳了。我就劝这个司机:你看好前边吧,一车人哩。这时司机把车停到路边了,要打这个男的。我们车上的几个人就劝架,拉着不让打。司机就继续开车了,司机边开车嘴里还边骂,又把车停到路边,要打这个男的。我们几个人又劝司机,这个司机又开车向前走,但他嘴里还是骂骂咧咧。这个男乘客之前一直都没吭气,这个司机还一直骂他,这个男的也生气了,还了两句嘴。这时候司机又把车停路边,拉着这个男乘客捶他了两下,回头伸手把车门打开,用手抓住这个男乘客的脖子,说:滚你妈的,你下去吧。然后这个男乘客就被司机一下推下去了。司机和这个男乘客脸对脸,男乘客背朝车门。司机把这个乘客推下车后,开着车向前走了三四米,然后又倒车回来看了一下,这时候我看见这个男乘客面朝上躺在地上。地上有一摊血,看着像是摔晕了。然后司机就开着车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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