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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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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丽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福丽,男,1因犯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福丽,男,1因犯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32年1月21日止)。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福丽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3、4月份,被告人赵福丽在其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在农行长葛市支行办理贷款业务,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送给时任农行长葛市支行客户业务科(后更名为客户服务部)客户经理付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5万元并让其提供关照,后顺利获取贷款。

2、2007年8、9月份,被告人赵福丽在其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在农行长葛市支行办理贷款业务,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送给时任农行长葛市支行客户业务科客户经理付某某人民币8万元并让其提供关照。

3、2008年3月份,被告人赵福丽在其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在农行长葛市支行办理贷款手续、增加授信额度等业务,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送给时任农行长葛市支行客户业务科客户经理付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并让其提供关照。

4、2009年3月份,被告人赵福丽在其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在农行长葛市支行办理贷款手续、增加授信额度等业务,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送给时任农行长葛市支行客户业务科副科长付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并让其提供关照。

5、2010年3、4月份,被告人赵福丽在其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在农行长葛市支行办理贷款手续、增加授信额度等业务,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送给时任农行长葛市支行客户业务科副科长付某某人民币40万元并让其提供关照。

6、2011年4月份,被告人赵福丽在其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在农行长葛市支行办理贷款手续、增加授信额度等业务,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送给时任农行长葛市支行客户部经理付某某人民币30万元并让其提供关照。

7、2012年3月份,被告人赵福丽在其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在农行长葛市支行办理贷款手续、增加授信额度等业务,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送给时任农行长葛市支行客户部经理付某某人民币35万元并让其提供关照。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赵福丽已构成行贿罪,系漏罪,应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福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某、赵某、韩某某的证言,农行长葛支行文件、借款申请书、调查报告、验资报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长葛隆源公司重组报告、贷款合同、还款凭证、光盘、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福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53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福丽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福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犯抽逃出资、骗取贷款、挪用资金、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33年1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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