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培建、郑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培建,曾用名郑黑汉,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培建,曾用名郑黑汉,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培建、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培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培建、“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八七路西段“百年老妈”火锅店后边的家属院,将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30元。

2、2014年10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培建、“鸽子”(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长社路“一家亲美食”院内,将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

3、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培建伙同岳立(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滨河路明珠花园南边路西,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雪佛兰轿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750元。现笔记本电脑已追退。

4、2014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郑培建伙同“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中医院对面,将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捷达轿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3500元人民币盗走。

5、2014年10月10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郑培建伙同郑某某、“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溢水路天一网吧南边贺庄开发楼下,将岳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东风日产轿车玻璃砸烂,未盗走财物。

6、2014年10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郑培建伙同郑某某、“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金桥办配件城1区16排14号东,将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荣威越野轿车玻璃砸烂,未盗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郑培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郑培建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培建、“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八七路西段“百年老妈”火锅店后边的家属院,将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培建、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3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10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培建、“鸽子”(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长社路“一家亲美食”院内,将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培建、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3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盗电动车发票、合格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培建伙同岳立(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滨河路明珠花园南边路西,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雪佛兰轿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750元。现笔记本电脑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培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杨宁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3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郑培建伙同“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中医院对面,将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捷达轿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3500元人民币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培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郑培建伙同郑某某、“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溢水路天一网吧南边贺庄开发楼下,将岳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东风日产轿车玻璃砸烂,未盗走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培建、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郑培建伙同郑某某、“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金桥办配件城1区16排14号东,将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荣威越野轿车玻璃砸烂,未盗走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培建、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本院(2008)长刑初字第75号、(2012)长刑初字第0047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培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郑培建、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培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培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第3起犯罪中被盗物品已追退被害人,对郑培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郑培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培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