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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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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及马某某的辩护人岳营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办理购买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盐酸,李某某在没有办理购买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盐酸,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见到李某某、马某某办理的购买证,没有办理运输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以巩义市“翔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安排其司机王某某、押运员许某某两人驾驶一辆红色、车牌号码为豫C-92575的大型罐车到开封市“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拉28520公斤盐酸送至河南省长葛市“世英机械厂”进行贩卖。王某某、许某某将盐酸拉至长葛市“世英机械厂”与李某某、马某某见面后,准备卸盐酸时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系未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许某某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岳营周辩称,本案证据不足,部分证据有瑕疵,指控罪名不成立,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本案证据涉案盐酸是用来除锈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情节不视为犯罪,马某某主观恶性小,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办理购买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盐酸,李某某在没有办理购买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盐酸,许某某在没有见到李某某、马某某办理的购买证、没有办理运输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以巩义市“翔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安排其司机王某某、押运员许某某两人驾驶一辆红色、车牌号码为豫C-92575的大型罐车到开封市“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拉28520公斤盐酸送至河南省长葛市“世英机械厂”进行贩卖。王某某、许某某将盐酸拉至长葛市“世英机械厂”与李某某、马某某见面后,准备卸盐酸时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到长葛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本案的证据有: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我接到朋友李某某的电话说长葛有人需要购买盐酸,我问他有购买证没有,如果没有就不敢给他送,他说长葛的厂里什么手续都有,他说要二十吨盐。,随后我就给司机王某某、押运员许新有联系,安排他们两个人开车去开封的“青上化工”去装20吨盐酸,让他们把盐酸送到长葛后就给李某某打电话。大概在第二天的上午11点钟左右,我得到消息,我的司机王某某、押运员许新有连车带人被公安局的扣留了。车是分期购买的,是豫C—92575,红色陕汽德龙大罐车,现在是挂靠到洛阳市一个有运输危险品运输道路运营许可证资质的公司了。我没有盐酸购买证,这次是我和朋友李某某两个人干的“私活”,“祥龙商贸有限公司”也不知道这个情况。我从开封“青上化工厂”把盐酸拉出来的价格是每吨20元钱,当时我与李某某谈的是每吨价格是250元钱。李某某给我说是长葛的一个摩托车厂除锈用的。我认识祥龙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某,我与他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他们公司的车忙不过来,许某某就给我联系,我安排司机去帮助运货。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在五、六天前的一天,许昌的“老马”突然给我联系,说让我给他送二十多吨盐酸,价格每吨350元。我们今天早上七点钟到长葛世英机械厂门口见到“老马”和厂里的人,车进到厂西北角的位置,准备卸货时被你们公安局的人查获了。没有备案证明,所用的车辆也是许某某联系的,车是红色的罐车,车牌号豫C-92575。该批盐酸在开封“青上化工有限公司”装的货,具体如何购买办理什么手续都是许某某具体联系的。是否有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运输许可证这个我不知道,我只管联系销路。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8月4号下午我给巩义市卖盐酸的李某某打电话,让他8月5号这几天拉23吨盐酸到长葛市,盐酸的价格是每吨350元钱。今天早上5点多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来到长葛市了,我就让他们到长葛世英机械厂门口等我。六点多的时候,我在世英机械厂门口见到李某某他们开了一辆红色豫C牌照的大罐车,把他们领进厂后面的磷化车间在车间看了看酸洗池,后来就在车间门口等世英机械厂的郭主任,这时公安局的就来了。和世英机械厂联系盐酸时,世英机械厂没有给我提供购买备案证明、运输许可证。我和李某某联系的购买的就是盐酸,我告诉李某某让他拉28吨左右。我从李某某手里买的是每吨350元钱,卖到世英机械厂每吨900元,中间差价每吨能赚550元。

4、证人王某某证言:许某某安排我去拉盐酸的,许某某给我说到开封“青上化工有限公司”拉盐酸送到长葛,用的是公司的车,陕汽德龙红色大型罐车,车牌号是豫C-92575。当时没有办理从开封到长葛市的运输备案证明。

5、证人许某某证言:昨天下午五点钟左右,到开封“青上化工有限公司”装盐酸,装了28吨半,给我的有过磅单。之后就给李某某联系。今天早上七点多钟到的长葛世英机械厂,在那里见到了李某某,到厂区准备卸酸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6、证人许某某证言:许某某和我公司没有关系,他给我们搞个运输,挣个运费。8月4日让他拉过一次盐酸,从开封到巩义,他被拘留的事我不清楚,他出事了我才知道他借用我公司的手续私自卖盐酸。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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