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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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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胜、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因伤害被劳动教养半年,198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因伤害被劳动教养半年,198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因盗窃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2014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窜至涧西区向阳路菜市场,由徐某某望风,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镊子从一名中年妇女口袋内盗得现金175元,将现金交给徐某某保管,后徐某某当场被抓获,李某某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李某某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相关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管制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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