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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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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法、权德平、席大卫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张华敏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国法,男。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国法,男。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峻玲,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权德平,男。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东、许文泽,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席某某,女。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鹏、王森,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华敏,男。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张华敏犯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法及其辩护人李峻玲,被告人权德平及其辩护人张卫东、许文泽,被告人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杜鹏、王森,被告人张华敏及其辩护人杨保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洛阳市吉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吉利区工信局)开展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活动中(简称“关小”),被告人杨国法任吉利区工信局项目科科长,是“关小”工作的具体承办人,被告人权德平任吉利区工信局副局长,是“关小”工作的主管领导,二人明知被告人张华敏、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四家企业不符合申报补助资金条件,积极协调把申报材料上报到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洛阳市财政局,并收受活动经费和贿赂,二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张华敏、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五家企业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共计313万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13万元。

被告人席某某自2013年8月任吉利区工信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2013年9月,在“关小”工作中,席某某以周例会的形式多次听取权德平、杨国法的汇报,安排、部署活动进展,牵头组织工信、工商、税务、财政、人社、质检、纪检七部门会审。会审后,席某某在没有严格审核的情况下,主动与吉利区人社局局长冯某某沟通花名册盖章事宜,使张华敏、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五家企业顺利得到吉利区人社局的盖章。在补助资金到工信局账户后下发前,席某某决定收取补助资金额的5%的保证金和活动费用。保证金和活动费用到位后,席某某才签发同意拨付给张华敏、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补助资金。同时,席某某还收受张华敏和刘某某的贿赂。席某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张华敏、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五家企业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共计285万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85万元。

、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1、2012年“关小”活动中,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在初审时已发现洛阳市瑞敏化纤有限公司系长期停产企业,营业执照自2002年之后直未在工商局年审,税务登记证2005年已注销,不符合《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说明》(以下简称《工作说明》)中关于申请企业相关证照需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条件。在申报列入关闭计划时,杨国法在明知被告人张华敏(洛阳市瑞敏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工信局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系其私自伪造,职工人数系虚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仍将其材料上报,并以吉利区工信局文件形式(洛吉工信(2011)11号)向洛阳市工信局、财政局出具申请,内容为“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较为正常,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1200万元,利润总额100万元,上缴税金30万元”,而实际情况是瑞敏公司自2006年之后就没有再生产,以上均系虚假描述。使该公司被列入关闭计划。在现场验收时,权德平、杨国法明知瑞敏公司设备未拆除,没有达到关闭标准的情况下使其通过验收,并以文件形式(洛吉财(2012)48号)向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工信局出具申请报告,内容为“瑞敏公司已关闭到位,并将于9月30日前拆除完毕,符合各项申报关闭小企业条件,特请求将该企业列入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资金计划”,最终导致张华敏套取国家补助资金28万元。张华敏把补助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案发后尚未退还。瑞敏公司的设备目前仍然在厂房内存放。

2、2013年“关小”活动中,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明知洛阳市英翔化纤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华敏)的经营范围是销售,不符合《工作说明》中关于申请企业是工业企业,不能为商业流通企业的申请条件,仍将英翔公司的申请材料上报,并以吉利区工信局文件形式(洛吉工信(2012)31号)向洛阳市工信局出具申请,内容为“英翔公司符合申请条件”,并虚报职工人数,故意隐瞒英翔公司系销售企业的事实,最终使张华敏套取国家补助资金77.8万元。张华敏把补助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案发后尚未退还。

3、2013年“关小”活动中,被告人杨国法、权德平在审核洛阳慧能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且工商营业执照未年检,不符合《工作说明》中关于申请企业相关证照需要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告诉杨国法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所以无法通过工商年检的事实,为掩饰营业执照未年审的事实,杨国法制作了一份关于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因报送关闭计划时间与工商年检时间冲突因而未年检的说明,附在申报材料中,并在填写关闭小企业情况表时指导该企业虚报职工人数、关闭支出费用、利润总额等数据,并以吉利区工信局文件形式(洛吉工信(2012)30号)向洛阳市工信局出具申请,内容为“慧能公司符合小企业关闭申报条件”,故意隐瞒了慧能公司主要证照不在有效期内的事实,最终使马某某套取国家补助资金53.98万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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