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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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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女。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监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寒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与杨某某二人共同出资,租下洛阳市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小区11栋301号,并购买自动麻将桌、麻将牌等赌具,在此处开设赌场,并招揽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6月初至9月初,每局三千元,赌注为一百元、二百元、四百元。2014年9月初至2014年9月21日,每局六千元,赌注为二百元、四百元、八百元。被告人曹某某与杨某某二人从中抽取台费,以此营利,每局每人次抽取台费一百元(三千元一局)、二百元(六千元一局)。从开业至2014年9月21日被查获共设赌局一千七百二十一局,除去花费,非法营利八万元,已追缴。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账本统计数据,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的违法所得八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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