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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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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崔某犯盗窃罪,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盗窃于1998年

(2015)汝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盗窃于1998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绑架罪于2002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崔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在天津打工的被告人张某某、崔某二人预谋回汝州市盗窃汽车柴油,二人驾驶崔某的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从天津回到汝州。2014年11月10日夜,张某某、崔某驾驶面包车沿207国道汝州段先后盗窃了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桂某某、严某某等人停在路边的货车及挖掘机中的柴油,共计680.2千克。2014年11月11日,同在天津打工的被告人梁某某回到汝州,张某某告知梁某某自己盗窃有柴油并让梁某某销售,梁某某同意后因未找到买家便将柴油装在油桶内藏在其妹夫马某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评估,被盗的680.2千克柴油价值5002元。案发后,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桂某某、严某某被盗的柴油已从公安机关领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桂某某、严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时某某的证言,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4)176号关于0#柴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998年7月3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字第6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本院(2002)汝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西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崔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被盗的物品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梁某某且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止)。

三、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刘兵伟

人民陪审员  权俊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 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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