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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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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涛,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初中肄业,务农,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永发乡裕德村1组。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7月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涛,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初中肄业,务农,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永发乡裕德村1组。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7月被山东省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海涛(绰号石头),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小学毕业,务农,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永发乡宏图村1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肄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涛、宋海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租赁奔腾轿车并盗窃张某甲的鲁H0W097号车牌,悬挂在其租赁的汽车上,四人驾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商丘服务区北侧,趁被害人陈某甲停放的车牌号为苏A1213F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车内无人之机,用事前准备好的弹弓打烂陈某甲的车玻璃,从车内盗窃男女式提包各1个,包内有女士手包1个,巴黎牌名片夹1个,巴黎牌钥匙夹1个,黑珍珠1颗,黄金手链1条,白金项链1条,铂金带钻耳环1对,迪奥黑色太阳镜1个,上述物品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合计5310元,包内另有人民币16000元左右、港币2000元,打火机、玉牌、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同日21时许,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伙同潘某某又盗窃钱某甲的豫A252CA号车牌并将此车牌安装在其租赁的车上,四人驾车行驶至连霍高速民权服务区北侧,趁被害人李某甲停放的车牌号为浙BG3L61的本田轿车车内无人之机,用同样的方式盗窃李某甲车内男女式包各1个,包内有人民币23000元左右;三星(9100型)直板手机1部,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价值200元诺基亚直板手机1部;价值2000余元的金戒指1枚、价值2000余元的金项链1条、价值12800元的金手链1条。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被宋海涛变卖后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包内还有身份证、结婚证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返还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0000元。

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局西营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书证。认为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涛、宋海涛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租赁奔腾轿车并盗窃张某甲的鲁H0W097号车牌,悬挂在其租赁的汽车上,四人驾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商丘服务区北侧,趁被害人陈某甲停放的车牌号为苏A1213F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车内无人之机,用事前准备好的弹弓打烂陈某甲的车玻璃,从车内盗窃男女式提包各1个,包内有女士手包1个,巴黎牌名片夹1个,巴黎牌钥匙夹1个,黑珍珠1颗,黄金手链1条,白金项链1条,铂金带钻耳环1对,迪奥黑色太阳镜1个,上述物品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合计5310元,包内另有人民币16000元左右、港币2000元,打火机、玉牌、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同日21时许,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伙同潘某某又盗窃钱某甲的豫A252CA号车牌并将此车牌安装在其租赁的车上,四人驾车行驶至连霍高速民权服务区北侧,趁被害人李某甲停放的车牌号为浙BG3L61的本田轿车车内无人之机,用同样的方式盗窃李某甲车内男女式包各1个,包内有人民币23000元左右;三星(9100型)直板手机1部,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价值200元诺基亚直板手机1部;价值2000余元的金戒指1枚、价值2000余元的金项链1条、价值12800元的金手链1条。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被宋海涛变卖后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包内还有身份证、结婚证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返还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0000元。

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局西营派出所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彭涛的供述证实,我给宋海涛联系,我问他在哪,他说他和潘某某,孙某某在济南。我说没钱了,咱去偷点钱去吧,宋海涛他们说你过来吧,联系过之后我于2014年4月29号左右到了济南,潘某某说咱们到高速服务区去砸车玻璃盗窃,这样来钱快。因为潘某某之前干过砸车玻璃盗窃。我来济南之前潘某某和孙某某已经把作案用的车辆租好了,我们计划5月1号出发,因为租的车坏了,到了2014年5月2号,我们四个人一块到济南一个修理厂提的车,孙某某开着车,潘某某坐在副驾驶位上,我和宋海涛坐在车后边,之后我们开着这辆租来的灰色B70一汽奔腾轿车从济南出发了,我们计划出济南之后找合适的地方偷一副车牌上高速,当我们开到济宁市梁山县一条公路上时,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大众轿车,潘某某和宋海涛就下车开始偷这辆车的车牌,上高速之前我们把偷过来的车牌上到了我们开的车上。我们从日东高速转济广高速准备往广东南方去偷,因为济广这条路上车少我们到商丘之后又转到连霍高速,没走多远就进了商丘服务区北侧,到之后我和潘某某、宋海涛开始寻找作案目标,过了一会来了一辆米黄色的越野豪华车停在我们车的北边,我们看到这辆车上一男一女下车后去了厕所,车主走后潘某某看到车内有包就喊我,我到车跟前从裤兜内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弹弓装上钢珠朝司机后边玻璃打了一下,潘某某戴着手套把玻璃推到车里边,潘某某从车内把二个包拿了出来,我们就迅速坐到车上往西跑了,我们怕被抓住就在第一个下路口下了高速,往西走的有十来里地左右,潘某某和我把偷过来的二个包内的物品整理了一下,把包内的现金和金银首饰,打火机、眼镜、女式钱包一个、男式钱包一个、玉牌留下来,把我们认为没用的男女身份证二个,工行、农行、建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女的户口本、女的护照,女的港澳通行证,车钥匙,家庭钥匙,手机充电线,佛牌,男女照片,各种票据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还有其它我们认为没有用的物品都扔在一个小路边上的小桥下边了,扔的物品分二个袋子装的,一个塑料袋,一个花布包。扔过之后我们又往前走,在车上宋海涛数了数我们留下来的物品,有男式40X50公分左右的土黄色的皮包一个,包内有一个土黄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3000元左右,港币2000元,男包内还有一个火柴盒大小的打火机一个,太阳眼镜一个,一块玉牌。我们留下来还有一个电脑大小女式黑色皮包一个,女式大包内有现金1000多块钱,女式大包内还有黄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多块钱,包内有一副黄金耳坠,有二条带米粒状的装饰链,有四五副带加玻璃片耳环。宋海涛当着我们的面数过后把留下来的物品和钱装在车前边手扣内了。我们走的没多远就把在山东济宁梁山盗来的车牌扔掉了,扔掉之后因为怕抓住,再者还想继续作案,就准备再偷一块车牌,当走到一个县城边上时,我们看到一辆轿车停在路边上,潘某某和宋海涛下车偷了一副车牌,偷过后我们跑的不多远就把在县城边上偷的车牌挂在我们车上了,上高速之后跑了一段时间我们进了连霍高速民权服务区,我和潘某某,宋海涛仨个下车寻找目标,发现进来一辆黑色轿车,车上人下来之后宋海涛和潘某某到车跟前观察,潘某某对我说车内有包之后我就拿出弹弓朝车副驾驶前窗玻璃打了一个洞,打过后潘某某还是戴着手套把玻璃推开的,潘某某从车内拿出了一个男包和一个女包,之后我们开车就跑了。往西跑的不远,在第一个分路口我们拐到南兰高速往南开了,在第一个下路口我们下的高速,下高速没多远我们把在县城边偷的牌子拿下,把偷过来我们认为没用的物品,包括一部三星直板手机,一部小型直板诺基亚,一个女包,一个男包,身份证,出生证明等物品都扔了,我们留下来的有人民币23000元左右,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戒指,一个男包。5月6号我们回到济南算算账之后,第一次我们每人分8000多块钱。第二次是宋海涛把盗窃的金首饰卖了6000元,我们每人分了1500元。二次总共每人分了一万块钱。金银首饰有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个,是宋海涛自己拿着去卖的,总共卖了6000块钱。我记的在商丘服务区盗窃了人民币16000元左右,港币2000元左右。其中男包内人民币13000元左右,女式大包内人民币1000元左右,钱包内人民币2000元左右。在民权服务区女包内盗窃了23000元左右,民权男包内没钱,以上我说的都是大约数,具体数我记不清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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