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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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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代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某,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12日被原信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某,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12日被原信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代某某(小名代曾用),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吉某窜至信阳市协和医院门口,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医院门口的一辆黑色立马电动车盗走,并以400元价格卖给过路人。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080元。

2014年10月16日13时左右,被告人吉某、代某某经预谋后窜至信阳市成功花园32号楼后,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蓝色立马电动车盗走,两人在将电动车推到威尼斯水世界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代某某身上扣押弹簧刀一把,从吉某身上扣押螺丝刀一把。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某、张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扣押物品和发还清单,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春珍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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