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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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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法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国,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1988年4月因流氓罪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法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国,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1988年4月因流氓罪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4月因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国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萍、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国及其辩护人郭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晚上19点许,被告人张建国在本市南书店街中段将被害人赵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U880F中兴牌手机盗走。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60元。随后被告人张建国又在本市南书店街与河道街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郝某某上衣左下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vivoy11步步高手机盗走。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90元。被告人张建国盗窃后被三名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的二部手机现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国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国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国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3、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4、涉案赃物已全部退还,对被害人未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建国在本市南书店街与河道街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赵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U880F中兴牌手机盗走。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60元。

随后被告人张建国又在本市南书店街中段将被害人郝某某上衣左下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vivoy11步步高手机盗走。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90元。

被告人张建国盗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盗的二部手机现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张建国的基本情况、前科情况、被抓获经过以及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2、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害人赵某某、郝某某手机被盗的经过;3、被害人赵某某、郝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其手机被盗的经过;4、被告人张建国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其盗窃手机及被抓获的经过;5、鉴定意见,证明了被盗手机的价值。

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张建国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建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有关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守华

代理审判员  田小卫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亚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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