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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合队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合队,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经夏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合队,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合队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3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合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农开项目开发区盗窃预付费式电能表三十二块,价值13600元,加上安装费,经济损失共计20000余元;盗窃铁阀门十六个及弯头,价值2320元。

2、2014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程合队盗窃王集乡李子园村北地铝质电力线400米,价值1800元,加上损坏的电线杆四根,共计价值3000余元。

3、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祝口村东地盗窃正在施工工地的铝芯电缆线300米左右,价值4500元。

4、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祝口村东农开项目开发区盗窃已交付使用的变压器上的跌落式熔断器14个,价值1500余元。

5、2014年8月4日和2014年8月7日,被告人程合队分别在刘店集乡李子园村、王集乡孙庄村盗窃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线240米和65米,夏邑县联通公司为抢修上述线路,支付抢修费用5302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合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合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对指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有异议,辩解称,那些都是没用的电线,指控犯罪数额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合队的犯罪事实:

一、盗窃三起,盗窃数额22270余元。

1、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农开项目开发区盗窃预付费式电能表三十二块,价值13600元;盗窃铁阀门十六个及弯头,价值2320元。

2、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祝口村东地盗窃正在施工工地的铝芯电缆线300米左右,价值4500元。

3、2014年8月4日和2014年8月7日,被告人程合队分别在刘店集乡李子园村、王集乡孙庄村盗窃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线240米和65米,价值1850余元。夏邑县联通公司为抢修上述线路,支付抢修费用5302元。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二起,损失价值4500元。

1、2014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程合队盗窃王集乡李子园村北地铝质电力线400米,价值1800元,损坏的电线杆四根,共计价值3000余元。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合队在王集乡祝口村东农开项目开发区盗窃已交付使用的变压器上的跌落式熔断器14个,每个100余元,价值15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赃物照片,证明被告人程合队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及盗窃物品照片。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程合队出生于1968年9月24日,住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祝口村279号。

3、搜查证、搜查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8月7日,夏邑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程合队的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30对电话电缆线115米(黑色)、林洋牌三相四线预付费电能表8块、破坏林洋牌三相四线电能表前壳8块、已破坏林洋牌三相四线电能表后壳24块(黑色)、H44T型水阀门16个(黑色)、已抽取铜钱的电缆线外壳3袋(黑色)、破坏钳3把(两把兰色、一把红色)、宽口剪3把、绝缘杠3根(黄色)、爬杆用的脚蹬1付、铝线9捆、跃落式熔断器(鸭子嘴)14根(黄色)、圣源电缆厂生产的电缆线线皮1袋(黑色)、电话电缆线铜丝1袋,并将以上物品予以扣押。同年8月8日对扣押的物品除破坏钳3把、宽口剪3把、绝缘杠3根(黄色)爬杆用的脚蹬1付外,其余均予发还。

4、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证明王某某购买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型号规格为YJLV—0.6/IKV3×35+1×16的电缆线3300米,每米15元,金额49500元。

5、商丘市利水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某某及刘某某因丢失地埋管配件,又在商丘市利水管道公司购买回水阀、小弯头、放气阀等产品,价值11625元。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夏邑县供电局王某某购买三相四线预付费电能表DTSY72型共300台,其中夏邑县公安局提供的OSICO1138、OSICO1374、OSICO1248、OSICO1318、OSICO1283、OSICO1254、OSICO1330、OSICO1228、OSICO11309、OSICO1285、OSICO1357、OSICO1119、OSICO1112、OSICO1121、OSICO1316、OSICO1122电能表均是其公司卖给王某某的300台电能表之列,单价425/台。

河南时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2014年12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王集乡祝口村东农开项目开发区变压器跌落式熔断管被盗,被盗前已交付使用。

夏邑县王集乡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7月份,王集乡祝口村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被盗。项目由河南时升电力工程公司承建。该变压器被盗时无电。

中国联通河南商丘夏邑分公司2014年抢修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刘店乡谢庄村被盗光揽工程抢修表及2015年3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被盗通信电缆规格为HYA30*2*0.4,单价为每米5.39元。刘店乡谢庄村南地(李子园村东地)被盗通信电缆规格为HYA50*2*0.4,单价为每米8.63元。

10、中国联通河南商丘夏邑分公司被盗工程光缆抢修费用清单,证明2014年王集乡孙庄村、刘店乡谢庄村南地被盗通信光缆(李子园村东地)抢修费用为5302元。

11、夏邑县人民法院(2004)夏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程合队因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2014年8月7日的证言,我在王集乡政府工作。2013年年初,王集乡政府向上级部门争取了两万亩农开项目,具体是在农田里安装新打机井的配套设施。王集乡共安装机井抽水设施266套,分布在陈庄村、鹿阁村、司道口集村。每个机井旁边都安装一个大铁箱子,箱子里面安装刷卡式电能表,机井里安装30米的铁水管道,井台上有配套的铁阀门。2014年4月份上级部门验收后,机井铁箱里的刷卡式电表被盗四五十块,机井上的铁阀门被盗约30个左右,有的铁箱子也被人盗走。每块电表七八百元,铁阀门价值多少钱我不知道。损失总价值30000余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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