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0月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13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阿男”,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0月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13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湖畔豪庭西边顾某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盗走其放在衣柜内的一条黄金项链(经物价鉴定价格为3270元),一枚钻戒(经物价鉴定价格为6600元)和500元现金,总价值10370元。
2、2014年8月22日17日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湖畔豪庭北边殷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盗走其室内的一枚黄金戒指(经物价鉴定价格775元),一枚铂金钻戒(经物价鉴定价格4500元),一个黄金佛吊坠(经物价鉴定价格为1503元),一个黄金蘑菇(经物价鉴定价格为1145元),一个黄金花生(经物价鉴定价格为981元)和7500元现金,总价值16404元。
3、2014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爱民路东段燕归来小区王某甲家,施某某在外放风,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将其放在卧室内的一部苹果5手机(经物价鉴定价格为3000元),一部三星GT-I908型手机(经物价鉴定价格为739元)和八盒硬中华香烟(经物价鉴定价格为360元)偷走,总价值4099元。
4、2014年9月25日16时,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县城关信合大道和古城路交叉口西杨某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将其放在卧室内的一枚钻戒(经物价鉴定价格为9000元),一个金佛吊坠(经物价鉴定价格为4000元),一对黄金耳钉(经物价鉴定价格为738元),一个玉质吊坠(经物价鉴定价格为500元),一个黄金转运珠(经物价鉴定价格为295元),八盒硬中华香烟(经物价鉴定价格为360元)和1300元现金偷走,总价值16193元。
5、2014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政和御花园别墅区桂某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条黄金项链(经物价鉴定价格为4640元)、一条黄金手链(经物价鉴定价格为4905元)、一枚黄金戒指(经物价鉴定价格为1308元)、一个玉佩(经物价鉴定价格为12000元),总价值22853元。
6、2014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回民新村黄某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卧室衣柜内的现金600元。
7、2014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王审知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赵某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楼客厅沙发上皮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8、2014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国泰婚纱店北第三个巷子王某乙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卧室内现金3000元,一枚钻石戒指(经物价鉴定价格为4000元),一条钻石铂金项链(经物价鉴定价格为6000元),一个黄金手镯(经物价鉴定价格为5440元),一个黄金蛇形吊坠(经物价鉴定价格为1600元),一件翡翠吊坠(经物价鉴定价格为780元),总价值20820元。
9、2014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中原路南段沈某某哥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二楼卧室8000元现金和一条黄金项链(经物价鉴定价格为3780元),一个玉质吊坠貔貅(经物价鉴定价格为2800元),总价值14580元。
10、2014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政和御花苑李某甲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未盗走有价值财物。
11、2014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政和御花苑田某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其家内一部MIZTON牌手机(经物价鉴定价格为750元),一条苏牌香烟(经物价鉴定价格为450元),二十二盒硬中华香烟(经物价鉴定价格为990元)和40元现金,总价值2230元。
12、2014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红苏路友好妇科医院后面张某某住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楼卧室抽屉的四块银元(经物价鉴定价格为2800元)和50元现金。
13、2014年9月30日16时,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王审知大道和古城路交叉口西吴某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将卧室里的一枚钻戒(经物价鉴定价格为5818元),一个玉手镯(经物价鉴定价格为3500元),一个玉质吊坠(经物价鉴定价格为800元)盗走,总价值10118元。
14、2014年9月30日17时,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长堰小区周某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未盗走有价值财物。
15、2014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施某某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凤凰大道凤凰医院西50米许某家,施某某在外放风,刘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枚18k金镶玉钻戒(经物价鉴定价格为20330元),一枚钻戒(经物价鉴定价格为1314元)和一条黄金项链(经物价鉴定价格为1955元),总价值23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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