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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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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9月9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桂行志,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4)512号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桂行志、被害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28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等人在正阳县吕河乡杨店村郭某某家聚餐,期间吕河乡彭围孜村村民张某某因亲戚车辆被跺到被告人郭某某家询问情况,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张某某离开。21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打电话给秦汉后(身份信息不详)纠集十余人乘坐两辆面包车持械到吕河乡彭围孜村李庄张某某家中滋事,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伤,并将张某某门前停放的豫QFC489号轿车(车主系张某某邻居彭某某)损毁。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豫QFC489号轿车损失为1000元。

2、2014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受他人指使到正阳县城二小道内李某甲的门面房滋事,用脚跺卷闸门,李某甲阻止时遭到被告人郭某某殴打;

3、2014年4月28日夜2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其朋友徐某某在正阳县城“豪门夜宴”KTV与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郭某某闻讯到场后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之伤为轻微伤;

4、2014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正阳县城十字街西侧见到从派出所报案后回家的陈某某和黄某某,又用凳子和其它工具殴打二人,将陈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之伤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3、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自愿与被害人调解,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4、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28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等人在正阳县吕河乡杨店村郭某某家聚餐,期间吕河乡彭围孜村村民张某某因亲戚车辆被跺到被告人郭某某家询问情况,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害人张某某离开。当天21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因感觉被害人张某某到其家是找事,感觉没有面子,于是打电话给其朋友“秦汉”(身份信息不详),随后其和“秦汉”纠集了十余人分别乘坐两辆面包车持械到吕河乡彭围孜村李庄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滋事,被告人郭某某和其他到场人员分别用拳脚和刀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同时将被害人张某某门前停放的豫QFC489号轿车(车主系张某某邻居彭某某)损毁。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豫QFC489号轿车受损损失为1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014年1月28日夜晚,他约李某某、张某甲等人到他家吃饭,快结束时,张某某带着几个人来他家问谁跺车了,他说没有人跺,张某某问他是谁,还说难听话,他很生气觉得没面子,就给一个叫“秦汉”(付寨人,具体情况不清楚)的朋友打电话说有人给他闹事让带人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秦汉”领着7个男子坐着一辆面包车过来后问他谁闹事,他说人(张某某)回家了,然后他就坐着“秦汉”等人的车去了张某某家,到了后他去敲门,和“秦汉”一起来的人用脚跺门,张某某开门出来后,他抓着张某某的衣服问为啥上他家闹事,张某某说他们这些小孩能干啥还来恁些人,他就开始用手和脚打张某某,张某某的妻子说要报警,他们就坐车跑了。当时去了两辆车,车牌号他不清楚,当时李某某给他说的张某某家地址,他领着“秦汉”等人去的,其他人怎么打的他不清楚。他没有注意其他人是否带的有凶器。那天“秦汉”领的7个男子中他就认识“秦汉”,另外他知道李某某、张某甲、董某甲也去张某某家了。他没见李某某打张某某。事后他和“秦汉”等人一起去了正阳县城,为了感谢给“秦汉”拿了1000元钱吃饭,之后就分开了。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28日夜晚9点多,一个亲戚打电话说陈某甲的车被人砸了,让他去问问谁砸的。后来在杨店街南边他见到了陈某甲后,二人就开着车去问问谁砸的。路过郭某某家门前时,他看见李某某、郭某某和几个年轻人在外面站着,他问有谁砸陈某甲的车了,几个人说没有砸,他听见董某某、郭某某在那儿乱骂,之后他们准备走时李某某又追上去问刚才谁说砸车了,杨某某把李某某拉走了,他们就开车就走了。他回到家后睡了,过了40分钟左右,他老婆彭某甲听见外面有砸门的声音,他起来把门打开看到郭某某、李某某和一群年轻人从西边门过来,几个人把他拉到门外开始拳打脚踢,郭某某还问他刚才到自己家门口干啥,他说就是问问,这时彭某乙看见有人打他就准备报警,有两个年轻人拿刀过去把彭某乙控制起来,郭某某和李某某都说“砍他”,有几个拿刀的年轻人就用刀朝他身上砍,郭某某抓着他的衣服用拳头朝他脸部打,其他人也朝他身上乱打,把他打倒在地。后来那些年轻人就坐车跑了。李某某没有走,说自己是来拉架的,然后就回家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他也到医院去了。到他家的大约有20人左右,他认识的有郭某某、李某某,不认识其他人。郭某某抓着他的衣服对他拳打脚踢。李某某没有打他,但是让其他年轻人打他了。那些人坐着两辆面包车走的,他没有看到车牌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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