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银剑,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0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银剑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银剑及其辩护人王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日4时许,被告人牛银剑伙同他人以要身份证为借口,将焦某某带至驻马店火车站北侧劳务市场院内,持械对焦某某殴打后搜走一个塑料打火机和一个小手电筒。经鉴定,被抢走的手电筒价值9.5元、打火机价值0.5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银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牛银剑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在索要身份证未果后殴打焦某某,亦明知焦某某没有钱,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意见:牛银剑殴打焦某某事出有因,其行为属因索取债务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晚,焦某某向被告人牛银剑借用身份证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东明旅馆住宿,牛银剑将其持有的“李某”身份证交给焦某某,次日焦某某退房时该身份证因故被扣。同年10月3日4时许,牛银剑伙同他人到驿城区交通路东段黑蜘蛛网吧,以索要身份证为由将焦某某带至驻马店火车站附近的劳务市场院内对焦某某殴打,后牛银剑向其索要钱财,焦某某把身上的打火机、小手电筒以及银行卡掏出扔地上,称银行卡没有钱,但其女友上午将会汇款。牛银剑取得密码后把银行卡及打火机占为己有。经鉴定,被抢走的手电筒价值9.5元、打火机价值0.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牛银剑供述:2013年冬的一天,他把“李某”的身份证借给焦某某住旅馆,后焦某某说因床单弄脏身份证被扣。2014年10月3日早,他和“小路”、“大个”到交通路东段黑蜘蛛网吧找到焦某某,让其和他们一起去拿身份证,焦某某说等女友9点后打钱再去赎回。后焦某某和“拐爪”跟他们走到劳务市场内,他问焦某某身份证咋办,焦某某说女友打过来钱给他们1500元,他说1000元就可以。因不相信焦某某女友打钱,他与“小路”持甩棍殴打焦某某,之后焦某某把身上的打火机、小手电和银行卡掏出扔地上,并说出卡的密码。“小路”捡起打火机和银行卡交给他,他对焦某某和“拐爪”说等钱打来后一起吃饭、喝酒还是朋友。后“拐爪”买早饭时报警,他被警察抓获。 被害人焦某某陈述:2013年天冷的时候,他向牛银剑借名为“李某”的身份证住宿,退房时老板以被子弄脏为由扣下身份证,后他去旅社要身份证得知已被取走。2014年10月3日4时许,他和张某在黑蜘蛛网吧上网时,牛银剑找他要李某的身份证,并让去旅社对质。走到火车站附近的劳务市场,牛银剑说不找身份证让赔钱,他愿赔200元,牛银剑说至少1500元。他说没有钱,牛银剑和另一个孩就打他,牛银剑又问到底有无钱,后将他口袋内的打火机、小手电筒以及银行卡拿走。他说银行卡内没有钱,上午十点女友将给他打2000元,牛银剑又强迫他说出银行卡密码让等钱到账,后张某买早餐时报警。 证人证言 张某证言:2014年10月3日4时许,他和焦某某在网吧上网时,牛银剑带两个年轻人找到焦某某说去老汽车站拿身份证,他跟牛银剑、焦某某等人走到劳务市场时,牛银剑把焦某某拉到里边的空地上拿一把不锈钢软鞭抽打焦某某并向焦要钱,另一个孩也上去打。 徐某某证言:他从2013年5月开始经营驿城区东明旅馆。2014年春节前后有一男孩持“李某”的身份证带一个女孩住宿,次日退房时因床单被弄脏要求赔偿时,男子说没有钱就抵押身份证,后自称男子朋友的人赔钱把身份证取走。 李某证言:2014年春节前一天晚上,他和牛银剑喝酒时发生矛盾被牛银剑打了一顿,次日发现身份证丢失,后来他去派出所补了一个身份证。他从没有在驻马店市的旅馆登记住宿。 物证照片,即被抢的打火机、银行卡及作案工具甩棍照片。 书证 东明旅馆登记信息,证明:2014年1月14日“李某”身份证被用于住宿登记在该旅馆505房间,女性杨某亦同住该房间。同年1月20日之后,“李某”的身份证在该旅店多次被登记住宿。 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追回的打火机及银行卡已退还被害人焦某某。 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驻马店市劳务市场东侧院内及现场周边环境。 鉴定意见,证明被抢走的手电筒价值9.5元、打火机价值0.5元。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牛银剑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银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银剑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牛银剑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牛银剑以要身份证为由采取暴力手段向焦某某索要钱财,且得知焦某某女友当天上午要往银行卡内汇钱后,即在占有焦某某的手电筒、打火机后索取银行卡密码,故牛银剑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特征,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牛银剑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银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