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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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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孙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3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禹春晓、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郑州市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王某某负责上街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由于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郑州市、上街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有关资格审查、备案审查、人机合影、机具核实等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冒用上街区籍农民身份,在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致使上街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73.49万元被骗取。该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2009年1月至2012年8月,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监理员孙某某,在审查办理上街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由于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郑州市、上街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有关资格审查、备案审查、人机合影、机具核实等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冒用上街区籍农民身份,在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致使上街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52.81万元被骗取。该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任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科科长,负责农业、农机、购机补贴等全面工作。2009年2月至今,王某某任郑州市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负责农机补贴、农机安全监理的全面工作,主要包括农机补贴资格审查、公示、喷号、人机合影、购机检查、农机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等工作。2008年6月至2013年12月,因王某某没有严格按照郑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上街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有关资格审查、备案审查、人机合影、机具核实等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符合条件的苌某某、吴某某、阴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孔某某、邢某某等人分别冒用上街区籍农民李某甲、李某乙、焦某甲、焦某乙、韦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苟某某、韦某某、赵某、张某乙、王某、李某丙、王某乙、禹某等人的身份,在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致使上街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被骗取73.49万元。损失未挽回。

被告人孙某某自2009年1月至2012年8月在郑州市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期间自2011年5月至2011年8月被调整到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林业科工作。孙某某在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期间,负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补贴资格审查、补贴协议办理、喷号、挂牌、人机合影、入户等工作。因孙某某没有严格按照郑州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上街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有关资格审查、备案审查、人机合影、机具核实等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吴某某、阴某某、刘某某、孔某某等人分别冒用上街区籍农民李某甲、李某乙、焦某甲、焦某乙、韦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苟某某、韦某某、赵某、张某乙、王某、李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身份,在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致使上街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被骗取52.81万元。损失未挽回。

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郑州市上街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是:上街区辖区内一镇四办、符合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平安农机示范村、示范户。苌某某、吴某某、阴某某、曹某某、孔某某、刑某某等人系荥阳市户口,刘小伟系中牟县户口。

另查明,孙某某系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聘用人员,其在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工作期间,受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的委派,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工作。

本院委托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于2015年2月6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王某某、孙某某均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职务证明、职责证明,证人李某某、焦某甲、焦某乙、苌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苟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的补充说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郑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孙某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故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经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评估,王某某、孙某某均适用社区矫正。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艺枝

审 判 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义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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