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001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逯某某,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抓获,同年6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向东,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重婚罪,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某某及辩护人郑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逯某某在明知黄某甲未离婚的情况下,自1991年前后就以夫妻名义与黄某甲生活在一起至今,并在1993年育有一子黄某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逯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逯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和黄某甲1991年相识,不知道他结过婚,1992年或1993年在一起同居生活,后黄某甲的妻子找她亲戚去黄某甲村开具离婚证明,就怀疑黄某甲没有离婚,其到民政局没有查出黄某甲的结婚和离婚证明。其不知道黄某甲没有离婚,进看守所后才知道黄某甲没有离婚。 辩护人郑向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重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逯某某在与黄某甲一起生活期间不知道黄某甲没有离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逯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6天,管制的刑期于2014年12月15日届满。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黄某甲的妻子,他们结婚三十年了,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没有离婚。逯某某知道黄某甲有妻子,又与黄某甲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孩子,在街上与李某某打过多次架,村里人都知道黄某甲有两个媳妇。 2、证人黄某丁的证言。其证实内容与黄某丙的证言相一致。证明了被告人逯某某知道黄某甲有妻子又与其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孩子,在街上与黄某甲的妻子李某某打过多次架。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村妇联主任,被告人逯某某知道黄某甲没有与妻子李某某离婚,又与黄某甲生活在一起一二十年了,并生有一儿子,李某某不愿意也没有办法,气的一身病,这事闹了好长时间。 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某1981年左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二十多年与李某某不在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其与逯某某生活在一起二十三年了,1993年生育一儿子,逯某某与李某某吵过架。 5、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其母亲李某某与其父亲黄某甲1983年结婚,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逯某某知道其父亲没有离婚,经常找其母亲的事,还打其母亲,与其父亲生活在一起二十三年了,并生有一儿子。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甲1983年结婚,因黄某甲与逯某某在一起,一二十年前就与黄某甲分居了,黄某甲不同意与其离婚。逯某某知道其与黄某甲没有离婚,经常找其闹。 7、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1983年至1985年其在城璜乡做婚姻登记助理工作,当时结婚登记只需双方大队介绍信,存根没有保存。 8、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有关送达、执行手续。证实被告人逯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14年12月15日管制刑期届满。 9、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刑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逯某某的有关反映材料。证实黄某甲因强奸被判刑后,被告人逯某某以黄某甲之妻的名义书写反映材料、提出申诉。 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逯某某于2014年6月5日凌晨2时许在郑州市管城区育英路鑫源宾馆215房间被抓获。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逯某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逯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逯某某及其辩护人称逯某某与黄某甲共同生活期间不知道黄某甲没有离婚,指控逯某某犯重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黄某甲与其妻李某某婚后生育两个子女,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逯某某和黄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生育一子,且与李某某在同村生活,其间多次发生吵闹,逯某某对黄某甲没有离婚是明知的,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逯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刑罚管制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管制的刑期,已执行的5个月19天应予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