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夏刑初字第000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14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夏刑初字第000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制发票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14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向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春季,被告人刘某某借用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承建夏邑县火店乡一中综合楼工程。2013年元月,该工程完工,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在结算工程款时逃避缴纳税款,以5000元的价格让他人代开一张金额为790000元的虚假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将该发票向夏邑县财政局出具,从而结清了工程款。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我一时疏忽、侥幸,不小心走上犯罪道路。我当时只是想省一些钱,后来又补交了税款,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任何损失,犯罪性质单一.请法庭从轻判处,给我一个施展人生才华的机会,为国家、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我在2012年春季到2013年1月间,借用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承建夏邑县火店乡一中综合楼。2013年元旦前该项工程承建结束,还有部分剩余的工程款夏邑县财政局没有拨付。要领到全部工程款,就需要向夏邑县财政局出具与工程款总额790000元相符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按照规定应该到夏邑县地税局缴纳税款后由夏邑县地税局开票,才能到夏邑县财政局领款。为节省约40000元的税费,2013年1月9日我给以前塞在我车门缝上代开发票的名片上的电话联系好,以5000元的价格,让对方给我开一张金额为“790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对方说是真发票,在网上可以查到,我收到发票后没有在网上查真假。1月21日,我让夏邑县财政局领导签批后就领取了工程款。孔庄中心所的张所长通知我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了,我当时答应工程完工后纳税。2013年10月14日上午是我给吴某某打电话让他来作的伪证。2013年11月11日上午,我主动到夏邑县地方税务局将税款补缴上了,共41159元。夏邑县地方税务局出具了建筑业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2、证人吴某某2013年10月14日13时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14日上午,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公安机关作伪证。说火店乡的工程是其借用木兰公司的资质投标建设的,假发票也是其找人开的,刘某某是帮忙拨款。后经公安机关教育,其没有作伪证。

3、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立案决定书,2013年5月9日张某某等人虚开发票一案立案侦查。

4、夏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商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交办案件材料十四页,证明在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群战役中,根据群众举报,初查,商丘市林某某、张某某等人虚开发票,涉案金额达1.14354465亿元,查获私自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印章70余枚,电脑、打印机4台。涉及15个省,36个地市,其中包括河南省商丘市。

5、调取证据清单、建筑业统一发票各一份,开票日期2013年1月9日;开票单位: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号码:01008067;金额:790000元:受票单位:夏邑县财政局。

6、夏邑县火店乡一中出具的证明,我校于2012年至2013年新建教学楼一栋,由夏邑县教育局统一招标,中标单位是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夏邑县财政局干部刘某某负责施工,我校负责监工,于2013年元月完工投入使用。

7、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证明2013年11月11日,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夏邑县财政局拨付建筑夏邑县火店乡一中综合楼的工程款790000元。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一张,证明2013年11月11日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建筑工程税款41159元。

9、被告人刘某某的自书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刘某某虚开假发票的过程。

10、电子数据,证明刘某某给吴某某发送短信内容拍照复印件。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生时间和住址。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姬 瑛

审 判 员  穆全宏

助理审判员  贾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凯凯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