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闻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省道249线338公里处,与王某甲所骑自行车相撞,致使王某甲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闻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56mg/100ml。案发后,闻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李某某、张某的证言、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闻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能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