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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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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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