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二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二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富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邓州市腰店乡黑龙村快速通道东侧的202棵杨树砍伐。经邓州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被砍伐树木现场勘查,推算被砍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31.016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报案证明、自首证明、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薛某某、张某某证言、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据载卷,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付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兼)书记员  刘婷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