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二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富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邓州市腰店乡黑龙村快速通道东侧的202棵杨树砍伐。经邓州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被砍伐树木现场勘查,推算被砍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31.016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报案证明、自首证明、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薛某某、张某某证言、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据载卷,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付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兼)书记员 刘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