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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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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邓刑一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在本村建房时因宅基地纠纷和邻居姚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姚某甲用拳头将姚某乙亲家史某某面部打伤,致使史某某鼻骨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史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甲辩称:愿意对被害人赔偿,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其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在本村建房时因宅基地纠纷和邻居姚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姚某甲用拳头将姚某乙亲家史某某面部打伤,致使史某某鼻骨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史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姚某甲赔偿被害人史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史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姚某甲的刑事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害人史某某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姚某甲的基本情况。

抓获经过。证明,龙堰派出所于2014年9月21日在姚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报案证明。证明,2014年9月7日邓州市龙堰乡张营村姚某乙到龙堰派出所报案。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们家在龙堰乡张营村有一处宅基地和姚某甲家有纠纷,我们还没有说好他们就开始盖,昨天下午我和我丈夫姚某乙到他们工地阻止他们盖房子,就坐在工地吊机下面不让他们上料,姚某甲和他姐夫哥王红义上来捞我,我亲家史某某上来挡住不让他们捞,姚某甲上来把史某某鼻子打流血了,我也头痛恶心,也没有看清他们是咋打的。

5、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明,昨天下午我们正在盖房子,姚某乙和他老婆杜某某过来不让我们盖说地皮有纠纷,他俩还有他们亲家史某某都坐在工地吊机下面不让上料,我过去捞史某某俺俩又吵又打的。

6、证人姚某乙的证言。证明,我们家有处地皮和姚某甲家有纠纷,我们还没有说好他们就开始盖,昨天下午他们正在盖房子,我和我老婆杜某某就坐在工地吊机下面不让上料,史某某和我们坐在一起,姚某甲用拳头往史某某脸上打了两拳鼻子打流血了。

7、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7日下午我和史某某到姚某乙家玩,才知道姚某乙和姚某甲家因宅基地的事情正在吵架,姚某乙和他老婆杜某某还有史某某坐在工地吊机下面不让上料,姚某甲叫史某某起来她不起来,姚某甲就用拳头往史某某脸上打了两拳鼻子打流血了。

8、证人姚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7日下午我们正在盖房子,姚某乙两口子过来不让我们盖说地皮有纠纷,我们有盖房子手续,后来他俩还有他们亲家史某某都坐在工地吊机下面不让上料,我过去捞史某某我们都厮抓在一起,史某某鼻子流血了,不知道是我还是姚某甲给他碰流血了。

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7日下午我和我老婆姚某丁从城里回家路过我丈母娘家,看到我岳父姚某乙和姚某甲家因宅基地的事情正在吵架,后来我妈史某某从城里回家路过也过来了,经过商量房子先不盖了,到乡政府说好再说,没多大一会他们又开始盖了,我岳父母坐在工地吊机下面不让上料,姚某甲去捞我岳父母,我妈史某某不让他捞,姚某甲就用拳头往史某某身上打,她鼻子流血了左眼肿着,不知道她伤是咋形成的。

10、证人姚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7日下午姚某甲家正在盖房子,姚某乙家说地皮有纠纷,两家又吵又打,姚某甲用拳头将姚某乙亲家史某某鼻子打流血被人们拉开了。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7日下午姚某甲和姚某乙为盖房子的事在生气,姚某乙、杜某某还有他们亲家史某某拦住不让施工,两家又吵又打,姚某甲对史某某拳打脚踢,史某某鼻子被打流血了。

12、证人姚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7日下午姚某甲家正在盖房子,姚某乙家说地皮有纠纷,姚某乙和他老婆杜某某还有他们亲家史某某都坐在工地吊机下面不让上料,姚某甲在史某某脸上打了一下,鼻子流血被人们拉开了。

13、证人姚某庚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7日下午姚某丙家在盖房子,姚某乙两口子过来到盖房工地不让施工说宅基有纠纷,姚某乙亲家史某某到工地上破口大骂坐在工地吊机下面不让上料,姚某甲过去捞史某某,史某某抓住姚某甲脖子往他肚子上踢,把姚某甲脖子上项链拽断了,姚某甲用拳头就往史某某脸上打,我过去把他俩拉开了。

1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7日下午姚某丙家在盖房子,看见一个女的(史某某)到工地上破口大骂非常难听,工人们停工了,姚某甲摇摇晃晃过来了,史某某抓住姚某甲脖子项链撕抓起来,具体咋打没看清楚。

15、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我儿子魏某某岳父姚某乙和他们村姚某甲家宅基地有纠纷,还没有说好他们就开始盖,姚某乙、杜某某坐在工地吊机下面不让施工,姚某甲、王红义过去捞杜某某,我不让他们捞,姚某甲一拳打到我眼上,又一拳打到我鼻子上,后来被拉开。

16、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2014年9月7日下午我喝了酒回到家,我家正在盖房子,姚某乙两口子坐在我工地上不让盖,我说咱有手续到乡里说理,后来他俩还有他们亲家史某某和我父母厮抓,我过去把史某某鼻子弄流血了。

17、(邓)公(活)鉴(法医)(2014)第1324号法医检验意见书。证明,史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18、住院治疗费结算票据。证明,被害人住院治疗支出费用。

19、照片。证明,史某某在案发现场伤情照片。

20、调解协议、收条,证明,被告人姚某甲赔偿被害人史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史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姚某甲的刑事、民事责任。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冀鹏翀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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