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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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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帅帅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少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帅帅,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山西省和顺县看守所;因涉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少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帅帅,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山西省和顺县看守所;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帅帅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帅帅及辩护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另案处理)将越南籍妇女“威威”送至被告人韩帅帅家让韩帅帅找买家卖掉,被告人韩帅帅经他人介绍以人民币72000元的价格将“威威”卖给河北省魏县回隆镇前朋固村的燕某某当媳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威威”从燕某某家逃跑,被告人韩帅帅、胡某某退还燕某某的家人人民币50000元。

2.2013年8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将越南籍妇女“山山”送至被告人韩帅帅家让韩帅帅找买家卖掉,被告人韩帅帅以人民币65000元的价格将“山山”卖给河北省魏县回隆镇梁小汪村的梁某某当媳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山山”从梁某某家逃跑,被告人韩帅帅、胡某某退还梁某某的家人人民币50000元。

3.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帅帅伙同鲁氏刚(音译,越南人,另案处理)将银金安拐骗至家中的越南女汪某某(音译,自称15岁)以人民币67000元的价格卖给内黄县宋村乡纪庄村村民朱某某当媳妇。案发后,被害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4.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帅帅伙同他人将越南籍妇女“天天”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宋村宋某某当媳妇。2014年7月份的一天,“天天”从宋某某家逃跑。公诉机关并提交了被告人韩帅帅及同案人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某、燕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帅帅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帅帅拐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帅帅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不是拐卖妇女是介绍婚姻,也没有强迫殴打,她们都是自愿的。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韩帅帅被越南籍妇女作为骗婚工具使用,本身也系被害人;2.韩帅帅系从犯,主观恶性小;3.第1、2、3起犯罪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且积极退还受害人钱款,减少了受害人损失;4.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5.坦白、认罪态度好。应在三年以下量刑,以缓刑为盼。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另案处理)将国籍不明的妇女“威威”送至被告人韩帅帅家让韩帅帅找买家卖掉,韩帅帅经他人介绍以人民币72000元的价格将“威威”卖给河北省魏县回隆镇前朋固村的燕某某当媳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威威”从燕某某家逃跑,韩帅帅、胡某某退还燕某某的家人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帅帅当庭亦供认不讳,且有:⑴韩帅帅和同案人胡某某供述2013年5月份,韩帅帅将其送到家的越南女孩以60000元卖掉后,给韩帅帅5000元。当年冬天女孩跑后,将钱退了韩帅帅。⑵证人燕某甲(燕某某的爷爷)、申某某(燕某某的奶奶)均证实2013年5、6月份,通过介绍从韩帅帅处以72000元给其孙子燕某某买了一个越南媳妇“威威”,在其家生活半年后跑了,韩帅帅退款50000元以及韩帅帅辨认购买“威威”的燕某某家门的辨认笔录证实。

2.2013年8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将国籍不明的妇女“山山”送至被告人韩帅帅家让韩帅帅找买家卖掉,被告人韩帅帅以人民币65000元的价格将“山山”卖给河北省魏县回隆镇梁小汪村的梁某某当媳妇。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山山”从梁某某家逃跑,被告人韩帅帅、胡某某退还梁某某的家人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帅帅当庭亦供认不讳,且有:⑴韩帅帅和同案人胡某某供述2013年7月份左右,韩帅帅将其送来的越南女孩以60000元卖给魏县梁小汪村的一家,给韩帅帅5000元。半年多时间女孩偷跑后,将钱退了。⑵证人梁某甲(邻居)、梁某乙(邻居)、陈某某(梁某某的母亲)均证实2013年8月份,从韩帅帅家以65000元给梁某某买了一个越南媳妇“山山”,当年11月份“山山”跑了,韩帅帅退了50000元以及韩帅帅辨认购买“山山”的梁某某家门的辨认笔录和魏县回隆镇只有梁小汪村,没有连小汪村,笔录中误听写成了连小汪村,实为梁小汪村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3.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帅帅伙同鲁氏刚(音译,国籍不明,另案处理)将银金安拐骗至家中的国籍不明的女孩汪某某(音译,自称15岁)以人民币67000元的价格卖给内黄县宋村乡纪庄村村民朱某某当媳妇。案发后,被害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韩帅帅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帅帅当庭亦供认不讳,且有:⑴韩帅帅的供述与辩解;⑵被害人汪某某陈述2013年冬天被韩帅帅以70000元卖给朱某某当媳妇,直到被解救;⑶证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证实2014年1月份经韩帅帅和朱风廷介绍以67000元给朱某某买个越南媳妇,后被解救;⑷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4.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帅帅伙同他人将国籍不明的妇女“天天”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宋村宋某某当媳妇。2014年7月份的一天,“天天”从宋某某家逃跑。被告人韩帅帅分得赃款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帅帅当庭亦供认不讳,且有:⑴韩帅帅的供述与辩解;⑵同案人潘小妹的供述2013年农历腊月,经其等人介绍,从韩帅帅处以70000元卖给临漳县宋村的一家一个越南女孩“天天”,并保证在其家生活一年;⑶证人宋某某、宋某甲、尤某的证实2014年1月份,从韩帅帅处以75000元为宋某某买了个越南媳妇“天天”,当年7月份跑了也没退钱;⑷“天天”的照片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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