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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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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长军,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春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系汤阴县五里村中华路段拆迁户,已足额领取拆迁费,并与汤阴县五里村村委会约定,允许二人以1200元的成本价购买五里村新社区的房屋,并已交付各自在汤阴县五里村新社区购买2套房屋的预付款20万元。后因李某某、刘某某二人认为五里村新社区公示的房价较高,于2014年8月份,采取到汤阴县五里村新社区工地打横幅闹事,阻碍工程验收、向汤阴县住建局、信访局举报质量及价格问题等手段,胁迫某某市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仑公司)接受其各以27万元的低价格购买汤阴县五里村新社区两套房屋的条件。后刘某某补交7万元购买了五里村新社区20号楼3单元3楼东西两户(面积均为134.42平米)的房子及两间地下室,导致该公司损失116568元;李某某补交7万元购买了五里村新社区20号楼1单元3楼东西两户(一户面积为134.22平米,一户面积为134.65平米)的房子及两间地下室,导致该公司损失116608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长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不具备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强迫交易所要求的暴力、威胁行为,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信访、投诉是合理救济途径,房价是经和村支部书记李某甲多次协商后确定的,预付的20万元支付6万元的利息,后来补交的7万元,应该和当时约定的房价相吻合,且交款时刘某某不在现场。刘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辩护人提交了刘某某通讯记录详单及录音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春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强迫交易罪的故意,在确定成本价的过程中由李某甲出面做中间人和两被告协商,最终确定被告人李某某交27万元得两套安置房。李某某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两被告人采用打横幅、向汤阴县住建局、信访局举报质量及价格问题等方法,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李某某购买两套房屋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李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辩护人提交了李某某通话记录详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系汤阴县五里村中华路段拆迁户,已足额领取拆迁费,并与汤阴县五里村村委会约定,允许二人以1200元的成本价购买五里村新社区的房屋,并已交付各自在汤阴县五里村新社区购买2套房屋的预付款20万元。后因李某某、刘某某二人认为五里村新社区公示的房价较高,于2014年8月份,采取到汤阴县五里村新社区工地打横幅闹事,阻碍工程验收、向汤阴县住建局、信访局举报质量及价格问题等手段,胁迫华仑公司接受其各以27万元的低价格购买汤阴县五里村新社区两套房屋的条件。后刘某某补交7万元购买了五里村新社区20号楼3单元3楼东西两户(面积均为134.42平米)的房子及两间地下室,导致该公司损失116568元;李某某补交7万元购买了五里村新社区20号楼1单元3楼东西两户(一户面积为134.22平米,一户面积为134.65平米)的房子及两间地下室,导致该公司损失116608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精忠派出所证明:经公安内网查询,未发现刘某某、李某某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有违法犯罪记录。刘某某、李某某被传唤至汤阴县公安局精忠派出所。

3.书证

(1)五里村村委会和华仑公司关于共同建设五里村新社区的合作协议及五里村新社区投资建设协议书。

(2)张某某提供的刘某某、李某某二人购房情况说明各1份,购房票据复印件8份:均价1200元每平方,折算三层价格为1330元每平方。李某某应交房款且票面金额为386608元,实缴270000元,按均价1200元每平方,少交116608元;刘某某应交房款且票面金额为386568元,实缴270000元,按均价1200元每平方,少交116568元。

(3)五里村村两委会议记录、五里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协议书:五里村新社区针对中华路拆迁户经村委会同开发商协商,售房成本价每平方为1200元,经研究决定中华路拆迁户可享受社区均价每平方1200元,该价格就是成本价,实际所欠差价由开发商负担,随后,由村委会和开发商争取上级资金用于社区建设。

(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拆迁款已补偿到位。

(5)汤阴县信访局登记表及检举信、反应情况的说明、承诺书:刘某某、李某某以房屋价格、房屋质量问题为由向汤阴县信访局检举、控告,后在华仑公司满足其购房条件后,撤回检举,并在承诺书上签字。保证配合质量监督站对社区已建5、18、20号楼竣工验收,以后不再提任何问题及不干涉竣工验收。

(6)五里村新社区住户购房票据:五里村村民与刘某某、李某某购买相同楼层的住户购买价格为1330元每平米,地下室为500元每平米,且交有物业押金、垃圾清理费等款项。

(7)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款已退。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张某某系华仑公司总经理,李某甲系汤阴县五里村支部书记,二证人证明2014年8月14日上午,汤阴县相关职能部门到五里村新社区工地验收时,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带领五里村十几个村民打着横幅到工地大门口阻止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横幅上写着“五里村社区豆腐渣工程,还我拆迁公道”之类的话,造成工程没有按期验收成。李某某、刘某某还到住建局、信访局等部门举报投诉工程不合格。后张某某让李某甲问他们想法,他们说想低价购买新社区的房子,在2014年8月20日左右连续三晚上,李某甲和他们进行协商,刘某某提出按韩庄乡云光社区标准,每平方1100元,另外两套房子首付款20万,开发商必须按3分利息计算,再给他6万,如不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将继续上告。张某某另证明2014年8月23日下午,张某某让李某甲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到项目部谈,李某某提出每家两套房子再给5万块钱,为早日通过验收,早点拿到工程款,张某某被迫答应他们的超低价购房无理要求。2014年8月24日下午,李某某和刘某某的妻子李某戊交房款,他们每家向村社区要两套房子,两处地下室,每家一共给华仑公司27万元。李某某要求开票时按正常价格开票,否则不去住建局撤诉,张某某让项目部按他们的要求开具了票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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