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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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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方超、郭海明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方超,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郭海明,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阳市龙安区。 辩护人贺云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

(2015)安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方超,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郭海明,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阳市龙安区。

辩护人贺云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方超、郭海明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方超、郭海明及其辩护人贺云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袁方超、郭海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悬挂虚假的车辆牌照(豫E—T3152、豫E—T777挂)的手段,从安阳县曲沟金红配货站骗取安阳县江涛商贸有限公司发往广西南宁的41吨硅铁。随后,刘某某(移送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处理)在明知该车是被诈骗货物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袁方超联系多人销售该车硅铁未遂。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郭海明、袁方超被安阳县公安局抓获,被骗硅铁货物被全部追回。经安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安阳县曲沟镇江涛商贸有限公司被诈骗的41吨75号低铝硅铁价格为:2337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方超、郭海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方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郭海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郭海明应属从犯;2、被告人郭海明认罪态度较好;3、被骗货物全部追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方超、郭海明为实施诈骗,由被告人袁方超用之前捡来的贾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和安阳县曲沟镇陈家井金红配货站签订货物运输协议,承运安阳县江涛商贸有限公司发往广西南宁的41吨硅铁。随后被告人郭海明驾驶自己的大运牌货车悬挂事先由被告人袁方超制作的假车牌照(豫E—T3152、豫E—T777挂)到安阳县江涛商贸有限公司装41吨75号低铝硅铁。后因未能及时将所骗硅铁销售,被告人袁方超、郭海明将硅铁放于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一煤球厂内。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安阳县江涛商贸有限公司被诈骗的41吨75号低铝硅铁价值人民币233700元。

另查明,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郭海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4日安阳县公安局将被骗41吨75号低铝硅铁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方超供述和辩解:其和郭海明认识十几年了,前段时间郭海明找到其说没有钱了,没法跑车,让其帮忙把车卖了,其提议用郭海明的车换一副假车牌,随便骗一车货,把货卖了弄点钱,郭海明也同意了。商量好之后,就花400元钱做了主车的前牌和挂车牌照,分别是豫ET3152,挂车豫ET777,把假牌照挂到了郭海明的车上,又按假牌照做了假行驶证,之后又分别办了一本假的A2驾驶证,这些事都是其去办的。弄好后其又去买了两张新的手机卡,两部新手机,其和郭海明一人一部。其从全国物流网上看到一条从曲沟到南宁的配货信息,大约8月20号,其到曲沟镇三九路口附近找到这个配货站(啥名不记得了),配货站里的一个30多岁的女的和其签了一个运输协议。签协议用的是其之前捡的一个叫贾某某的人的身份证信息,留的是其刚买的新手机号,货送到广西南宁,每吨400元的运费。其从铁西路一个司机俱乐部里找了一个司机(叫啥不记得了)和郭海明一块去曲沟装货了,下午17时许,郭海明装好车把车开到了107国道路边,郭海明给了那个司机200元钱,让他先走了。之后,其就和刘某某联系,想让刘某某帮忙把这车货卖了,刘某某看过货后说不好卖,找不着买家。又停了一天,其给其姨夫邢某某打了个电话,说扣了一车货,让邢某某帮忙找个地方放货,邢某某给其找了汤阴县大黄村村口路西的一个煤球厂,其和郭海明就开车过去,把这车货卸到了煤球厂里,货就一直在那个煤球厂里放着。从曲沟拉货时用的郭海明的红色大运重卡,不过车上挂的是假牌照,主车是豫ET3152,挂车是豫ET777挂。拉了41吨硅铁,用假名、假车牌去拉货就是怕货主找到,当天拉走货以后,货主和其联系问走到哪儿了,其说到省界了,车坏了,修车了。后来,其就把卡扔了。

2、被告人郭海明供述和辩解: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其让袁方超帮忙把其货车给卖了,袁方超说卖车还不如办个假牌照去拉一车货,将货卖了,其也就同意了。过了十几天,袁方超给其打电话后,他们一块将车开到安阳市区。给货车换上了假牌照。假牌照是豫ET3152和豫ET777挂。8月20日上午11时许,其和袁方超一块儿到安阳市中道口附近的出租屋内,在出租屋内袁方超给了其一张货物运输协议书,是安阳县曲沟镇金红配货站的协议书,袁方超让其到安阳县曲沟镇三九路口南第三个磅房后边的院子装货。其就给原来给袁方超开出租车的司机李某某打电话,当天下午,其和李某某一块儿到安阳县曲沟镇三九路口往南第三个磅房后边的院子内装了41包共计41吨的铁粉。出来到一停车场附近时,其让李某某下车走了。李某某走后,其给袁方超打电话,让袁方超带人过来看货,过了一会后,袁方超和一个男的过来。听袁方超说,那个男的叫刘某某。袁方超上车取的样品交给了刘某某。后其听袁方超说,刘某某不要货了。第二天上午,袁方超去汤阴县城找他姨父将车上拉的铁粉放到汤阴县城北部的一个煤球厂。其不认识金红配货站运输协议书上的司机贾某某,贾某某是袁方超开出租车时拾的别人的身份证上的名字。袁方超是冒用这个名字给配货站签的协议书。这是其和袁方超提前商量好的事情。这车铁粉配货站要让送到广西南宁市。其和袁方超在拉货前就协商好要卖了这车货的,所以就没有去送货。

3、被害人刘某某甲陈述:2014年8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其公司通过曲沟陈家井金红配货站找了一辆车拉了公司45吨硅铁,往广西南宁送,说好是2014年8月23日送到南宁,结果23日那天货没有送到,其公司在南宁的业务员刘某就给司机打电话,司机当时说路上堵车,第二天就到,第二天司机的电话就打不通了,给配货站联系,配货站的人说签合同的人叫贾某某。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一个月左右前的一天,袁方超给其打电话说有一车硅铁要卖,其就和本村的张某某去安阳市开发区看货,看货之前袁方超就说这是拉跑了的货,意思就是偷的货主的货。其和张某某看过货后就回曲沟了,那车货市场价约20万,但袁方超只要15万左右。

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20日下午13时30分至14时许,一辆红色平头的后十二半挂车到厂里,说装一车75号低铝硅铁,装好后就快16时了,其领着车去过了磅,磅单上显示硅铁净重是41.03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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