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战国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06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战国,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战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2015)安刑初字第0006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战国,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战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战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战国在安阳县善应镇南善应村陶瓷厂附近街道内,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街道内的一辆红色新蕾牌电动车推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新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35元。案发后,赃物已归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战国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06年9月6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战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示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战国供述、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王某、王某某、杨某甲、户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盗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战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3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战国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战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战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