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0056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献民,男,1977年4月8日出生。 辩护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520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郝献民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献民及其辩护人任根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初至2014年2月初,被告人郝献民在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5000及13000元购物卡(券),合计财物价值6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4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金旭石料有限公司老板蔡某某人民币9000元,为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检查及换发安监证时提供帮助。 2、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2014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老板傅某某现金14000元,为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和换发安监证时提供帮助。 3、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负责人武某某人民币4000元及3000元丹尼斯购物卡,为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和换发安监证时提供帮助。 4、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2014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武某某矿井管外事的崔某某人民币4000元及10000元丹尼斯购物券,为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和换发安监证时提供帮助。 5、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一矿井老板吴某某人民币9000元,为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和换发安监证时提供帮助。 6、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太鑫石料厂老板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为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和换发安监证时提供帮助。 7、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寺沟铁矿老板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为他们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和换发安监证时提供帮助。 8、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石堂东脑石料厂老板武某甲人民币2000元,为他们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和换发安监证时提供帮助。 9、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南山槐铁矿老板付某甲人民币9000元,为他们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和换发安监证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郝献民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献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献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为56000元,上述财物均属于过年过节的礼节性往来,且其已将部分财物分给了其科室的其他人员,其也没有给他们提供过任何帮助。 辩护人任根顺辩护认为:1、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不清,不能成立。2、指控的受贿金额被告人郝献民没有完全得到,不能认为利用职务收受钱财。3、被告人郝献民没有给这些矿老板提供帮助的事实,缺乏受贿犯罪构成要件。4、被告人郝献民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5、被告人郝献民主动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郝献民被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任命为铜冶安监所所长。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实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矿山企业对查处隐患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等。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郝献民在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等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所辖区域矿山企业人员为了让其在安全生产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的情况下,非法收受辖区内企业人员贿赂人民币55000及13000元购物卡(劵),合计财物价值人民币6800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4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金旭石料有限公司老板蔡某某人民币9000元。 2、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2014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老板傅某某现金14000元。 3、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武某某矿井负责人武某某人民币4000元及3000元丹尼斯购物卡。 4、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2014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武某某矿井管外事的崔某某人民币4000元及10000元丹尼斯购物券。 5、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东山鑫业铁矿下属吴某某矿井老板吴某某人民币9000元。 6、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太鑫石料厂老板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寺沟铁矿老板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 8、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石堂东脑石料厂老板武某甲人民币2000元。 9、2012年、2013年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被告人郝献民在担任安阳县安监局铜冶安监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非法收受安阳县铜冶镇南山槐铁矿老板付某甲人民币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