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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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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

(2015)安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本村东北地,盗窃郜某A、郜某D等六家玉米棒共计1538斤,盗窃后把玉米棒堆放在自家北屋。经物价鉴定,被盗玉米棒价值1061.22元。

2、2014年9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本村东北地,盗伐郜某C地里的5棵杨树拉回自己家中。经物价鉴定,被盗杨树价值186.8元。

3、2014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本村东北地,盗窃琚某某家地里的黄豆85斤拉回自己家中。经物价鉴定,被盗黄豆价值255元。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勘验笔录、盗窃物品照片、村委会证明、物价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盗窃玉米、豆子的数量没有指控的那么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被告人郜某某的盗窃活动。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本村东北地,盗窃郜某A、郜某D等六家玉米地里玉米棒共计1538斤。经鉴定,被盗玉米价值1061.22元。

2、2014年9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本村东北地,盗伐郜某C地里5棵杨树。经鉴定,被盗杨树价值186.8元。

3、2014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郜某某、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本村东北地,盗窃琚某某家地里黄豆85斤。经鉴定,被盗黄豆价值255元。

另查明,被告人郜某某1997年因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3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郜某某当庭供述证实:其离婚后与张某某一起同居生活约2年,2014年九月份的晚上其去盗窃过5棵杨树,还从别人地里弄过玉米和黄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和郜某某在一起同居,2014年9月19日晚10点多郜某某从他父亲那借了电动三轮车对其说:“咱夜里去地里掰几车玉米。”9月20日凌晨1点左右,郜某某骑电动车带其到郜庄村东北地路边,两人在路边掰路两旁的玉米,将玉米棒装满车后拉回家里,当天一共去地里偷了三次玉米。2014年中秋节前几天的一天晚上,其和郜某某骑电动车到东北地,在偷玉米棒的那个地方往东走不多远处的一个坑里,郜某某用镰刀把豆秧割开后递给其,其把豆秧装到车上,装满车后其和郜某某开着电动车把偷来的带秧的黄豆放到了北屋地上。2014年9月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郜某某说:“偷几棵树弄个梯子。”后郜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拿着锯去东北地了,过了一会儿,郜某某先拉回来两根小的树到门前,其和郜某某一块把这两根小的树抬到了院子里,然后其和郜某某一块骑着电动车到东北地把锯好的树一块抬到电动三轮车上,拉回家院子里。并当庭供述杨树、黄豆、玉米不是同一天弄的,中间间隔一星期左右。

3、被盗失主郜某D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4年9月20日上午,听说其家东北地里玉米被盗了,其到地里看了一下发现玉米真的被盗了。被盗玉米所在地块位于村东北方向,被盗的都是玉米棒,净玉米籽约250来斤。

4、被盗失主郜某A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4年9月20日早上,其在东北地里发现其家玉米地里长着的玉米被盗。被盗的都是玉米棒,净玉米约150来斤。

5、被盗失主郜某E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4年9月20日上午,听说其家东北地里玉米被盗了,其到东北地里一看玉米真的被盗了,被盗净玉米约70斤。

6、被盗失主申某某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4年9月20日上午,听说其地里玉米被盗了,到东北地里发现玉米地里长着的玉米被盗,被盗玉米约70来斤。

7、被盗失主郜某F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4年9月20日上午,听说其家东北地里玉米被盗了,到地里发现玉米真的被盗,被盗的都是玉米棒,净玉米籽约100来斤。

8、被盗失主郜某G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4年9月20日上午,听说其家东北地里玉米被盗,到地里发现玉米真的被盗。被盗的都是玉米棒,净玉米籽约80来斤。

9、被盗失主郜某C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我是崔家桥乡郜庄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9月20日,派出所民警带着郜某某妻子让我一起到我们村的东北地,郜某某妻子指着路边的玉米地说,今天凌晨她和郜某某一起在这里偷玉米了。我看了一下那些地是我们村郜某D、申某某、郜文光、郜某E、郜某F、郜某G等几家的责任田。9月21日在郜某某家院子里我一眼就认出了在他们家院子东北角存放的树木是我家被盗的树木。我被盗的棵树和郜某某家放着的棵数是一致的,都是杨树。被盗树木所在地块位于我村东北地,具体位置在郜某某剥玉米地的旁边。被盗的是5棵杨树,约是2014年9月5日左右的晚上被盗的,当时被盗的第二天早上就发现了,觉得不值钱就没有报案,5棵树约价值一、二百元。

10、被盗失主琚某某陈述及被盗证明证实:2014年9月21日上午,民警到郜某某家进行检查时,在郜某某家北屋我发现我家种的黄豆,黄豆连秧子还在郜某某家北屋放着。我家被盗的黄豆在我村东地的河沟里种着,我家一共种了三分多的豆子全部被盗,价值200元左右。

11、证人郜某H(郜某某父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9日,郜某某将我的电动三轮车借走了。我分的一组东北地里8亩地,去年我承包给刘虎儿了,人家去年种着韭菜,直到现在还是人家种着,在东南方向我种着5亩地,种的是玉米。这些玉米都是春玉米,熟的早,今年中秋节前,我和儿子郜某某,儿媳妇张某某就把这些玉米剥了皮,弄成净玉米棒装在袋子里放到我儿子郜某某的院子里,院子里堆放着的净玉米是我家地里的,北屋地上放着的没有剥皮的玉米棒是哪里来的,我不清楚。

12、郜庄村委会证明:郜某某未在我村东北地开荒并且未种植黄豆,未在我村北地其责任田内栽过杨树。

13、书证(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郜某某、张某某实施指控的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郜某某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证:郜某某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00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3)张某某辨认玉米地笔录证:张某某带领民警指认其和郜某某盗窃玉米现场。

(4)勘验笔录及盗窃物品照片证:在郜某某家查获被盗玉米、黄豆、杨树。

(5)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结论证:被盗完全价值共计1503元。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2014年9月20日郜某某、张某某因盗窃玉米被决定行政拘留15日。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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