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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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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07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未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

(2015)安刑初字第0007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未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强犯盗窃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赵强伙同他人到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采取攀爬跳墙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屋内盗窃白色联想C325一体机电脑一台,后又通过张某某家屋顶进入邻居杨某某家盗窃组装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赵强等人将白色联想一体机C325电脑卖至安阳县许家沟乡西子针村杨某甲的电脑门市得赃款400元;将从杨某某家盗窃的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卖至安阳县水冶新瑞电脑门市。因店主怀疑电脑来路不正以需要检查为由让被告人赵强离开。2014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强到该门市取钱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联想C325一体机二手价为700元;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二手价为500元。2、2014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赵强伙同他人到林州市振林区李家庄王某家中盗窃金河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后赵强卖至安阳县许家沟乡西子针村杨某甲的电脑门市得赃款20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二手价为400元。认为被告人赵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杨某甲等人证言、被盗证明、价格证明、退赃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还赃款、赃物,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强有前科劣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有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赵强盗窃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二台,由扣押机关安阳县公安局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贺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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