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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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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卫只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014)安刑初字第0051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卫只,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 辩护人李现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卫只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

(2014)安刑初字第0051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卫只,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

辩护人李现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卫只犯故意杀人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卫只及其辩护人李现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马卫只因感情纠纷,以购买玻璃为名,将其前妻陈某某从蒋村镇刘贾店村骗至善应镇天灵公路。陈某某看情况不对,从摩托车上跳下,被马卫只拽住拖到路边一坑内。马卫只先用细绳勒陈某某的脖子,又用针管扎陈某某的胸部,后又拿石头欲砸陈某某,在陈某某的恳求下,马卫只将石头扔掉。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经公安部物证检验,马卫只所使用的针管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卫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卫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故意杀人目的,其只是想吓唬一下前妻。

辩护人李现锋辩护认为,1、被告人马卫只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马卫只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3、被告人马卫只对被害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卫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马卫只和被害人陈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同居生活,2014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马卫只以与被害人陈某某谈感情纠纷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从安阳县蒋村镇刘贾店村骗至安阳县善应镇天灵公路,被告人马卫只带被害人陈某某向一偏僻小路转弯时,被害人陈某某看情况不对,就从摩托车上跳下。被告人马卫只将被害人陈某某拖拽到路边一坑内,被告人马卫只先用细绳勒住被害人陈某某的脖子,因被害人陈某某称其难受,被告人马卫只就放开了绳子。后被告人马卫只用带毒的飞镖扎到被害人陈某某的胸部,被害人陈某某未出现中毒现象。后被告人马卫只又拿石头欲砸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在被害人陈某某的恳求下,被告人马卫只将石头扔掉。2014年5月12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肢体擦伤,属轻微伤。2014年6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卫只所使用的两支飞镖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马卫只供述与辩解,其和陈某某是2013年1月11日离婚的,离了婚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后来她找了一个对象,她就提出要和其彻底分手。2014年5月7日下午2时许,其约她出来谈谈感情的事。其骑摩托车带着她到天灵公路。其让她去旅社,她不去,其很着急就往北边小路拐,陈某某就跳下摩托车,裤子被摩托车挂破了。其扔下摩托车过来拽住她的右胳膊,拽着她往北边走,其拽着她一脚踩空,俩人就都跌倒坑里。其问她前两天晚上去那里了,她说她的事不用其管。其很气愤,就拿出一根白色细绳摁在她脖子上吓唬她,接着把她的手机从兜里掏走。也许其摁的紧了,她就用手拽着细绳,她说她难受,并说其要想杀她就勒死她吧。其也不是真想害他,就松了绳子。其就又问她这几天都跟谁干那个事了,她说她跟别人办事儿,别人还给她钱呢。其就又急了,其就从摩托车上拿了两个针管说:“这样生活很丢人,要不我扎你一下,你扎我一下或者我扎你一下,我自杀”,她说:“你扎吧”。其就拿一针管朝她胸部扎了一下,她给其夺下针管扔到了一旁说“你为啥这样对我,你想害死我”。其把第二针药囊打开,她就又给其夺开扔了。接着其从地上拾开一块石头放在旁边吓唬她说:“要不这样,或者你砸死我,或者我砸死你,咱俩一起死,都不丢人。”她说随便吧。其对她也没了办法,就把石头扔了。其又拽着她让她跟其到上面空地上说事儿。其和她在空地上谈了两小时,都是谈双方之间生活上的事,后来就一起回到水冶天池转盘。她跟其要她的手机,其不给她,她就报了警。

(二)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其和马卫只是2013年1月11日离婚的,离婚后其还和他在一起居住,2014年3月才开始分居。2014年5月7日下午2时许,马卫只打电话说有急事要见其,其就到通往双全村的路边见到他。他说想找个地方和其谈谈感情的事。其说双方已经离婚了,不用谈了,其要去买窗户玻璃,他说他和其一起去。在路上他想让其和他一起去旅社,其不去。其和马卫只到水冶天池转盘一家玻璃店看了看没有其想要的玻璃。他就骑着摩托车带着其到善应镇天灵公路去买,在路上他说前两天晚上去找其,其不在家,其说双方已经离婚了,其不用他管。他很着急,接着就往北边小路拐。其看情况不对,就跳下摩托车,裤子也被摩托车挂破了,马卫只就扔下摩托车过来拽住其的右胳膊,并往背上反转,拽着其往北边走。其不走,他就把其拽到地上,接着就把其拖到路边一个坑里,他拿出一根白色细绳套在其脖子上,用手又缠了一圈,用力勒其的脖子,还把其的手机从兜里掏走了。其就用手拽着细绳挣扎,他又用手掐其的脖子。其觉得难受,就对他说“你别用绳了,太难受了,你给我两刀吧,那样还痛快点”,然后他就从摩托车上拿了两个针管,先用一针管朝其胸部扎了一下,他拔出来就扔掉了。其说“你为啥这样对我,你想害死我了”,他说“我就想害死你了,然后我就自杀”,他又准备扎其一针,其就给他夺开扔了。他从旁边拾开一块尖石头准备砸其的头,其就央求他,想让他放过其,他就把石头扔了。后来他让其往北边走,到北边一空地上,他与其又谈了两小时,接着就一起到水冶天池转盘,然后其就报案了。

(三)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4年5月12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肢体擦伤,属轻微伤。

2、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4年6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卫只所使用的两支飞镖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3、法医学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5月24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可乐饮料瓶、烟头与马卫只血样检出的DNA似然比率为5.1009×1018;红茶饮料瓶与陈某某血样检出的DNA似然比率为1.9899×1019。证实被告人马卫只和被害人陈某某同时出现在案发现场。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证明现场照片内容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相吻合,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天灵公路与一山间小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的一个土坑内,现场遗留有飞镖、烟头、饮料瓶等物品。

(五)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卫只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马卫只被安阳县公安局善应派出所民警抓获。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5月7日,安阳县公安局善应派出所扣押被告人马卫只使用的两只针管和被害人陈某某案发时所穿的衣服牛仔裤、T恤、衬衣。

4、离婚证证实,被告人马卫只与被害人陈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在安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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